穆罕默德(570~632年),這位被全世界十多億穆斯林尊稱為真主派遣給人類的最后一位先知和使者的人,于公元632年在離開人世之前對其弟子們留下了這樣的臨終遺言,他說:“我給你們留下了兩樣東西,一是真主的經典,一是我的遜乃,只要你們牢牢抓住這兩者,就不會迷路。”這里所說“真主的經典”指的是《古蘭經》;而“我的遜乃”就是穆罕默德的言行錄及他所默認的弟子們的所作所為,即“圣訓”。
在伊斯蘭教經典中,圣訓的地位僅次于《古蘭經》,在伊斯蘭四大立法依據中位居第二,四大立法依據即:《古蘭經》、圣訓、公議、類比。圣訓實際上是對《古蘭經》根本大綱和原則精神的具體闡釋,其內容十分廣泛,對伊斯蘭教教義教律及穆斯林待人接物、飲食起居等方方面面都有詳盡、具體的說明。穆斯林學者傳統(tǒng)上一般將圣訓的內容分為四大類:第一類叫“伊巴達特”(’Iba dat ),是有關宗教信仰和功修方面的內容;第二類叫“穆阿麥拉特”( M u’a malat ),是有關人際交往和社會關系方面的內容;第三類叫“艾赫拉格”( A k hla q),是關于倫理道德方面的內容;第四類叫“麥爾里夫”( Ma’rif a h),是有關文化教育方面的內容。
圣訓作為伊斯蘭教僅次于《古蘭經》的基本經典,是伊斯蘭教的基本立法淵源,因此,它在宗教學上的價值和意義是不言而喻的。伊斯蘭教教義學、教法學、經注學等諸宗教學科無不受惠于圣訓及圣訓學。同時,圣訓還具有重要的史學價值和語言文學價值。圣訓忠實地記錄了先知穆罕默德傳播伊斯蘭教的23年期間發(fā)生的各種大大小小的歷史事件及相關人物和地點等,真實地反映了當時阿拉伯半島的宗教、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是研究先知穆罕默德的生平事跡以及阿拉伯半島歷史文化的珍貴史料。
概言之,圣訓是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上除了《古蘭經》之外最為重要的思想源泉。其在伊斯蘭文化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對伊斯蘭文化產生了異常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伊斯蘭教歷即希吉萊歷3世紀(公元9世紀前后),學者們在搜集圣訓的同時,開始做全面細致的考證、甄別工作,并分門別類地加以記錄,圣訓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也在這時期應運而生,而且成為十分熱門的學問,涌現(xiàn)出了一大批著名的圣訓學家。眾多圣訓學家在圣訓的搜集、整理、考證、甄別及對傳述人的考察研究方面,做了浩繁細致的工作,編輯出了許多圣訓集,最著名的六大部圣訓集都出自這一時期,即:布哈里(810~870年)的《布哈里圣訓實錄》、穆斯林( 821~874年)的《穆斯林圣訓實錄》、艾布•達吾德(817~889年)的《艾布•達吾德圣訓集》、提爾密濟( 824~892年)的《提爾密濟圣訓集》、伊本•馬哲(824~887年)的《伊本•馬哲圣訓集》、奈薩儀(839~915年)的《奈薩儀圣訓集》。各圣訓集收錄的圣訓多寡不等,少則數(shù)百段,多則上萬段,例如《穆宛塔圣訓集》收有500段圣訓,《穆斯林圣訓實錄》收有12000段圣訓。
這些圣訓集所收錄的圣訓,都是編錄者從數(shù)十萬段中認真考證、精心篩選出來的,例如艾哈曼德•罕百里選75萬段,布哈里選60萬段,艾布•達吾德選50萬段,穆斯林選30萬段。有的圣訓被好幾家共錄,有的則為一家獨錄。由布哈里和穆斯林兩大圣訓學家共錄的圣訓,圣訓學上稱為“穆塔法格”( M ut tf a q)的圣訓,是第一級別的圣訓,最具權威性。
上述六大部圣訓集加上《穆宛塔圣訓集》、《艾布•哈尼法圣訓集》、《艾哈曼德•穆斯奈德圣訓集》三部,被公認是最有名的九大部圣訓集。
圣訓關于婚姻家庭文化的內容很豐富,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姻(尼卡海)的重要性
古今中外的偉人智者都重視婚姻。中國古代思想家孟子說:“男女居室,人之大倫也。”[ 1 ]歌德說:“婚姻是一切文明的開端,也是一切文明的頂峰。它使原始的粗野變得溫良淳厚。婚姻必須是牢不可破的。它帶來如此多的幸福,任何個別的不幸相形之下都顯得微不足道了。”[ 2 ]在伊斯蘭教看來,婚姻對人類而言是十分重要的,通過婚姻,不僅能滿足人們的生理需要,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精神上,也能給予人莫大的快慰;同時還可以生兒育女,完成種的繁衍,促進人類的發(fā)展與進步?!豆盘m經》指出:“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在主,他從一個人創(chuàng)造你們,并由同類上造化他的配偶,并由他倆繁衍了許多男女。”[ 3]
真主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chuàng)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并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恤。”[ 4 ]這就告訴人們,婚姻是真主特賜予人類的一種恩典,人們理當結婚,以便享受主恩。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禁欲主義和出家制,而提倡健康的合法的婚姻。
穆罕默德時代,有些穆斯林曾有過一些極端的思想,他們情愿為了專心致志于宗教功修而不娶不嫁,過獨身生活。這一想法不但沒有得到穆圣的鼓勵和贊揚,反而受到他的批評和否定,穆罕默德對其弟子們鄭重指出:“在你們之前,有些人之所以走向滅亡,是由于太苛求自己了,于是真主使他們困苦。這種人當中的一些殘余分子,就是在修道院和禪房茅庵里的那些人。所以,你們當崇拜真主,不要以物配他。”他還說:“結婚是我的道路,不力行圣行者,不是我的教民。”
可見婚姻是一種神圣、崇高的行為,是締結婚姻雙方本身之間以及雙方對真主、對社會的一項莊嚴承諾。在這些承諾中,人們會得到生理上、情感上、倫理道德上的滿足,會獲得一種人生的價值。
因此,在穆斯林社會,婚姻被當作一件大事來對待,全社會首先是做父母的都特別關心兒女的婚事。當兒女到了結婚年齡,一旦他們自己還未選擇配偶,做父母的就會到處張羅,四下物色,如果父母不在,這個責任就落到兄長及親屬中的長輩身上,他們以一種義不容辭的態(tài)度,去關心并完成弟妹、晚輩的婚事。甚至一些非親非故的人也熱衷于做牽線搭橋,介紹婚姻的事情,認定“成全一樁婚姻,如同建造一座清真寺的宣禮塔”,功德無量,必然會獲得主的“回賜”(色瓦布)。不難看出,伊斯蘭教把婚姻問題看成是全社會的事情,這與西方文化把婚姻視為私事的態(tài)度截然不同。
(二)婚姻的條件
既然婚姻如此重要,如此神圣,那么婚姻的條件又是什么呢?對此,伊斯蘭教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第一,結婚雙方都必須是穆斯林,伊斯蘭教把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志向視為建立美滿婚姻的首要條件。
因為信仰是人生觀、價值觀產生的基礎。不同的信仰會產生不同的人生觀和不同的價值觀。具有兩種不同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的人生活在一起,是會貌合神離的,甚至會格格不入的,談不上什么和諧、融洽與安寧,更不會有什么幸福,最終必然會分道揚鑣,各奔東西。因此,伊斯蘭教要求人們審慎對待這個問題,切不可以一時的愉悅而定終身?!豆盘m經》告誡穆斯林說:“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直到她們信仰(真主)。已信仰的奴婢,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婦女,即使她使你們愛慕她,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信仰(真主)。已信仰的奴仆,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們愛慕他。這等人叫你們入火獄,真主卻隨意地叫你們入樂園和得到赦宥。”[ 5 ]
在這里體現(xiàn)了伊斯蘭教的一個特點,即它強調穆斯林在選擇配偶時不要注重門第、地位、民族、學統(tǒng)、地域⋯⋯等表面的、外在的東西,而要看信仰、志向等本質的、內在的品位。正是由于這一特點,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膚色的界限,吸收了大量的新鮮血液,加快了穆斯林人口的自然增長,壯大了穆斯林的隊伍。同時,由于堅持信仰第一,新鮮血液的吸收并沒有淡化人們的宗教,反而強化和純化了人們的信仰,從而保證了穆斯林社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這成為伊斯蘭教蓬勃發(fā)展的原因之一。
第二,有至親、姻親、乳親等特殊關系者不能通婚(即婚姻禁律)。
至親,就是血緣關系最近的人,在伊斯蘭中被稱為“穆罕熱買”,意為“被禁娶者”“、不可侵犯者”。如對男性而言,他們的至親包括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等。姻親,是指通過婚姻產生的關系,如岳母、兒媳、前妻的女兒等。
乳親,是指雖無血緣關系,但在嬰兒時曾哺乳過自己的人,即乳母(奶媽)。伊斯蘭嚴禁與上述三種關系的人通婚[ 6 ]。與此同時,“圣訓”又補充了一條:“侄女與姑母不得同嫁一夫,外甥女與姨母也不可共有一夫。”這些禁令都是針對蒙昧時代的亂婚行為而發(fā)的,旨在維護人倫,提倡優(yōu)生優(yōu)育。
(三)擇偶的標準
伊斯蘭教強調了婚姻的重要性,并規(guī)定了婚姻的條件,那么在這些條件允許的范圍內又如何選擇自己的配偶呢?擇偶的標準是什么呢?古往今來,各個民族,各種文化的擇偶標準不外乎這樣幾個方面:
門第(即社會地位)、容貌、素質、修養(yǎng)、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受教育程度等等。“門當戶對”“、郎才女貌”、“生兒育女”等說法,都是這些標準的反映。在伊斯蘭教看來,穆斯林在選擇配偶時,應該考慮對方的容貌、地位、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受教育程度,等等。在這些方面盡量做到與自己般配;但是,更應該注重對方身上更持久的東西,比如虔誠與品質、修養(yǎng)與道德,等等。圣訓強調:“你們應當娶有宗教操守的婦女,否則,你將兩世貧窮。”又說:“為圖謀榮譽娶妻者,真主只給他增加貧窮;為希冀門第顯赫娶妻者,真主只給他增加卑賤;為維護道德,防止淫亂娶妻者,真主祝福他倆永遠幸福。”因為人的容貌也會發(fā)生變化,也會因年老而色衰;人的地位,也非一成不變,“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世事滄桑,榮辱不定;經濟狀況也是如此,因天災或人禍,一夜之間,傾家蕩產,也未可知;惟有人的信仰、品質會伴隨人的一生,無論在順境,還是在逆境,都將成為終身的財富,受用不盡。因此,穆斯林被告知,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以信仰和后世為代價,而換取一時的賞心悅目,換取一時的物質享受。常見社會上有些人或為對方姿色所吸引,或為對方財產所迷惑,或為對方政治地位所欺弄,而匆忙建立家庭,結果,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姿色、財產、地位的變化,感情也隨之破裂,婚姻宣告解體。
(四)擇偶的自主權
在一個傳統(tǒng)社會中,擇偶的權利往往不在當事者本人手里,而在于他或她的父母或“監(jiān)護人手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能定終身,必須“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沒有選擇的余地。而伊斯蘭文化充分尊重擇偶的自主權,即婚姻當事人在不受任何外來干涉的情況下,根據伊斯蘭的有關法律和道德,自由、自主地選擇婚姻對象。圣訓指出:“監(jiān)護人強迫成年的處女與人結婚,是非法舉動;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無論是否處女,任何人,不經她的同意,不能依法為其訂婚,即便是父母或元首,也不能干涉其自由。”穆罕默德時代,有一位女子來見他,說她父親專橫霸道,硬要把她許配給她的一個表哥,而她卻不喜歡她這個表哥。穆罕默德招來她的父親,講明道理,并立刻解除了這項婚姻??梢?,婚姻自主權是毋庸置疑的。
(五)婚姻的締結
根據伊斯蘭法,婚姻的締結要經過以下程序:一是男女雙方相互見面,相互滿意。這是因為,雙方見面,相互滿意以后,就不至于婚后再反悔,或者陷入苦惱之中。穆罕默德時代,有一位男子來告訴他,說他將要同一位輔士的女兒結婚。穆罕默德問他:“有沒有見過那個姑娘?”他說:“沒有。”穆罕默德說:“那么,你應該去觀察她一下!因為輔士們的眼睛里可能會患有什么疾病。”這就告訴穆斯林,在結婚之前,雙方應充分了解對方,切忌草率結婚,以免事后反悔。另一段“圣訓”也記載了類似的一件事情:有一個叫舒爾布的男子曾向一個婦女求婚,穆罕默德問他:“你見過對方嗎?”他回答:“沒有見過。”穆罕默德說道:“你應該去觀察一下,因為雙方見見面,能促進彼此之間的感情。”于是他帶著穆罕默德的旨意來見她的父母,可是兩位老人對青年男女互相見面似乎很不高興,而身居閨房里的姑娘聽到外面的談話后,卻說道:“既然這是真主的使者的旨意,那么你就進來看看吧!”于是他見了她,經相互了解,終成眷屬??梢?,伊斯蘭教允許有結婚誠意的男女雙方相互見面,相互了解的。但這也不是漫無邊際,毫無約束的,這一切都必須在伊斯蘭法律和道德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二是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作證。當男女雙方經相互了解,準備正式結婚時,必須有兩個證人作證,并當眾宣布雙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會的承認(當然同時也需要到當?shù)赜嘘P執(zhí)法機關登記辦理必要手續(xù))?!豆盘m經》指出:“你們在男子中邀請兩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么,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男二女來作證。”[ 7 ]穆罕默德說:“沒有作證就沒有婚姻。”三是男方必須給女方一定的聘禮(買合日)。《古蘭經》指出:“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作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么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8 ]
可見,聘禮是一份贈品,而非彩禮,其多寡取決于男方經濟能力和女方情誼。穆罕默德曾說:“一枚鐵戒指或一把干棗,都不算少。”阿里娶穆罕默德之女法蒂瑪時,他身無分文,僅以一副鎧甲作聘禮。還有一個人,一貧如洗,一無所有,連一條多余的褲子都沒有,于是穆罕默德讓他給他的未婚妻教了幾段經文,作為聘禮??梢?,聘禮不能太多,不能超出男方的經濟承受能力,但也不能不給,只要適度適當,量力而行即可。四是請穆斯林中的德高望重者念證婚詞。這一點雖不是締結婚姻的必備要素,但穆斯林為了表示莊重和嚴肅,通常請阿訇到婚禮上莊嚴地念誦“證婚詞”,教導男女雙方為人處世之道,指出丈夫與妻子的權利與義務,講明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等等。
經過上述程序,一樁婚姻即告成立,一個家庭也從此產生了。至于婚禮上的一些細節(jié),婚禮的場面,等等,各國各地區(qū)千差萬別,阿拉伯人不同于土耳其人,伊朗人不同于印度尼西亞人,美國人(穆斯林)不同于日本人(穆斯林),各自都有各自的風格和特色,很難一概而論,也沒有必要一一描述。因為這些不是婚姻文化的本質特征。
在這里值得指出的是,伊斯蘭教要求穆斯林在締結婚姻時,尚須注意兩點:一是不可向在守制期間的婦女(即丈夫死后或離婚后必須等待三個月才能另嫁別人的婦女)求婚。因為在這期間,她與其丈夫的婚姻關系沒有完全解除,再者,尚需觀察她是否身懷有孕。二是不準向已訂婚的女子求婚,否則被視為巧取豪奪,侵犯人權,穆罕默德說:“甲男子不要向被乙男子求婚者求婚,直到前者棄權或取得同意。”
這一規(guī)定是維護穆斯林之間的兄弟關系,而不致因追逐同一對象而發(fā)生沖突和傷害。
(六)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伊斯蘭教要求夫妻之間互敬、互愛、互助,和睦相處,共享幸福。《古蘭經》指出:“有信仰的男人與女人,彼此都是朋友。”[ 9 ]關于夫妻關系,一處經文中有更生動、更形象的比喻說:“他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 10 ]就是說彼此應該互相體貼,互相溫暖,互相慰藉。還有一處經文強調夫妻應該“互相愛悅,互相憐恤”[ 11 ]。
1 .妻子的權利,丈夫的義務。
妻子擁有從丈夫那兒獲得衣、食、住、行、用等物質生活資料的權利,做丈夫的必須根據自己的條件,盡最大努力來滿足妻子在這方面的需求。但要適度,既不可揮霍無度,也不可吝嗇小氣。妻子從丈夫手中得到的聘禮,她可自由支配,丈夫不能索回。在精神與情感方面,丈夫必須體貼、關心、愛護妻子,不得無故懷疑猜忌妻子,也不得傷害、虐待妻子?!豆盘m經》要求丈夫善待妻子[ 12 ]。穆罕默德也說:“你們中最好的人是善待妻子的人。”穆罕默德向來不贊成動手打妻子的行為,他說:“你們中有人為什么要像奴隸主打奴隸那樣打他的妻子?”據穆罕默德的妻子阿依舍說:“圣人從來沒有打過他的任何一位妻室和仆人,也從來沒有親手打過任何物品,除非是為主道戰(zhàn)斗,或在真主的禁物遭到褻瀆時,他是要為真主而給予報復的。”穆罕默德是體貼妻子的榜樣。當有人問他丈夫對妻子的義務時,他說道:“當你吃飯的時候,讓她與你同吃;當你有衣可穿時,也讓她有衣可穿。不得打她的臉,不說傷感情的話;不要把她孤苦伶仃地棄置一邊。”又說:“一塊錢為主道而費用;一塊錢為解放奴隸而支出;一塊錢施舍給親人;一塊錢來做家庭生活用度;其中報酬最大的就是做家庭用度的那一塊錢。”穆罕默德還要求穆斯林仔細傾聽并尊重妻子的意見,當她有好主意時,就采納之。穆罕默德曾在駝峰戰(zhàn)役中采納了其妻溫姆•賽莉梅的正確意見,從而使穆斯林大獲全勝。這一點與一般時俗文化中視女人和女人的見解為“婦道人家”、“婦人之見”,可謂天壤之別了。穆罕默德還要求穆斯林與妻子相處時,保持男子漢的幽默感與風度,不妨與她開些玩笑,說些無傷大雅的笑話,搞一些趣味性的娛樂活動,以創(chuàng)造一種輕松、和諧的家庭氛圍。他曾在離麥地那清真寺較遠的地方和其妻子阿依舍賽跑,結果阿依舍贏了他。
后來在某戰(zhàn)役之后,他又與阿依舍在無人處賽跑,這一次他領先了。他愉快地對阿依舍說:“上次你贏了,這次我贏了,平局。”同時,丈夫也應幫助妻子干一些家務活,而不能在外賭博、酗酒、鬼混,而不顧家。據史書記載,穆罕默德是一位干家務的能手,常??p衣服、擠羊奶。
2 .丈夫的權利,妻子的義務。
在伊斯蘭教看來,任何事物都有兩個方面,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古蘭經》指出:“你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 13 ]妻子的義務主要包括:第一,尊重丈夫,忠于丈夫。夫妻之間的尊重、忠誠是相互的,丈夫要尊重妻子,體貼妻子,妻子也要尊重丈夫,忠于丈夫。如不能把丈夫不喜歡的外人帶到家中,不能和非至親異性獨處幽會,以免招來流言飛語而引起丈夫的不悅,做到自重自愛。第二,養(yǎng)育子女,料理家務。盡管養(yǎng)育子女,料理家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責任,但是母親由于其天賦秉性,比父親更善于養(yǎng)育子女,如哺乳嬰兒,關心孩子的饑飽冷暖,注意孩子的衛(wèi)生健康,等等,母親能做到無微不至和恰到好處,而令孩子十分滿意。第三,保守家庭的秘密,維護丈夫的尊嚴。每個家庭都有一些不宜為外人所知的秘密,作為家庭的女主人,被要求保守這些秘密。
《古蘭經》指出:“賢淑的女子是順從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隱微的。”[ 14 ]做妻子的不能將家中的秘密作為茶余飯后的談資,說給外人。第四,保護家庭的財產。財產是家庭存在的物質基礎,妻子作為家庭中的主要成員之一,在任何時候都有義務保護好家庭的財產,而不能使家庭財產人為地外流、損失。穆罕默德說:“你們每個人都是牧人,都要對自己放牧的對象負責。領袖是牧人,他要對自己的百姓負責;男子是家人的牧人,他要對自己的家眷負責;婦女是家庭的牧人,她要對丈夫的家庭負責⋯⋯”第五,與丈夫同甘共苦。
總而言之,夫妻雙方應該互相維護,互相支撐,互相容忍,和睦相處。
穆罕默德說:“信士不要厭惡信女,如果他厭惡她的某種品格,又會滿意她的另一種品格。”又說:“你們要優(yōu)待婦女,因為婦女被造于肋骨,而肋骨的確是彎曲的。如果你想矯正它,它會被折斷;你當因勢利導,隨機應變。”言下之意是人無完人,金無足赤;男女各有優(yōu)點,也各有不足,夫妻相處時應剛柔相濟,優(yōu)勢互補。承認缺點,發(fā)揮優(yōu)點。
(七)父母與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1 .父母的義務,兒女的權利。
首先,任何一個兒女都擁有不可剝奪的生存權與機會均等的生活權,父母負有撫育兒女的不可推卸的義務。《古蘭經》指出:“你們不要因為貧窮而殺害自己的兒女,我供給你們和他們生活資料。”[ 15 ]這就是說,每個孩子來到這個世界以后,無論他(她)誕生在富裕的家庭還是貧窮的家庭,都有生存與生活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真主所賦予的,任何人包括父母都不能剝奪;父母不能因為貧窮或其他任何原因殺害或遺棄孩子,而應該盡一切可能照顧好孩子的生活。
其次,孩子擁有合法的出身地位,確保每個孩子都有一個,而且只有一個父親。根據“圣訓”,一個孩子出身后的第七天,就應該給他(她)取個可愛的、好聽的名字,通常給男孩取的是一些著名先知的名字,如優(yōu)素福、達烏德、穆罕默德,等等;給女孩起的是穆圣家眷的名字,如阿依舍、宰娜布、法蒂瑪,等等。
第三,子女擁有享受較好的福利與教育的權利。穆罕默德平素就很喜歡孩子,常愛和孩子們玩。他一再強調,愛孩子是穆斯林生活應有的特色之一。他要求每一個父母親在照顧好孩子的飲食起居的同時,更要關心孩子的教育問題,盡量使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良好的教育主要包括信仰、品質、待人接物的禮貌方面以及將來的謀生能力和服務人情、貢獻社會的具體本領,等等,使孩子長大后成為有益于社會的有用人才。
2 .父母的權利,兒女的義務。
既然父母把兒女養(yǎng)育成人,那么兒女理應贍養(yǎng)父母,孝敬父母,這似乎是順理成章、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事情并非那么簡單。鑒于人性的弱點———慈易孝難,伊斯蘭教強調孝,把孝放于一個重要的位置來看待。《古蘭經》和“圣訓”都諄諄教導人們要孝敬父母。《古蘭經》在好幾處強調了這一點,說:“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親,辛苦地懷他,辛苦地生他,他受胎和斷乳的時期,共計三十個月。”[ 16 ]這里特別提到了作為雙親之一母親的辛苦。又說:“你的主曾下令說:你們應當只崇拜他,應當孝敬父母。如果他們中的一人或兩人在你的堂上達到老邁,那么,你不要對他倆說:‘呸!’不要呵斥他倆,你應當對他倆說有禮貌的話。你應當畢恭畢敬地服侍他倆,你應當說:‘我的主啊!求你憐憫他倆,就像我年幼時他倆養(yǎng)育我那樣。’”[ 17 ]在這里,經文不僅要求人們贍養(yǎng)父母,而且更重要的是從精神上、心靈上安慰他們,態(tài)度上要做到畢恭畢敬,不能流露出厭煩神色,更不能呵斥他們。這樣,孝的層次就提高了。“圣訓”對孝也有諸多論述。其中最突出的一點是把孝置于圣戰(zhàn)之上。當年有一位穆斯林自告奮勇,來到穆罕默德面前請求參戰(zhàn),穆罕默德問他有沒有父母,他說有,于是他說:“倘若是這樣,你就應該很好地服侍你的雙親。”當時的戰(zhàn)爭,事關穆斯林社會的生死存亡,可是,在伊斯蘭看來,孝敬父母比這更重要。如果一個人不孝敬父母,哪怕他有天大的功德,也不足論,也不能進天園。同時,孝,不能停留在贍養(yǎng),也不能停留在一片孝心,還要在感情上時時給予寬慰,每日拜中為父母祈禱,祈求真主饒恕他們,還要替父母多多施舍,扶危濟困,借此企盼真主使他們免遭地獄之苦,而入天園,以享受永久的幸福。這里,尚須補充一點,那就是父母即使是非穆斯林,伊斯蘭也同樣要求子女孝敬他倆,不能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歧視他們。
由于伊斯蘭特別強調孝敬父母,把孝敬父母看作衡量一個人道德品質的重要尺度,穆斯林老人得到了較多的尊重和照顧,虐待老人,厭棄老人的現(xiàn)象,在穆斯林社會極為罕見。社會學專家南文淵先生通過對中國西北穆斯林社會的大量實地調查,得出了這樣的結論:“看到這些老人們衣著整潔,面色紅潤健康,表情安詳,便可知他們晚年生活是幸福而充實的。”[ 18 ]
(八)婚姻的終結,家庭的解體——離婚
伊斯蘭教允許離婚,但同時“圣訓”又強調:“離婚是在真主允許的所有合法事務中最令人討厭的事情。”
因此,要求人們謹慎對待,不可草率從事。伊斯蘭把美滿和睦的家庭看作是社會安定、民眾幸福的重要因素,把婚姻看作是一種神圣的社會契約。故要求夫妻之間互諒互讓,尤其強調丈夫要善待妻子,即使是妻子有了過錯,也講究方式,妥善處理,以此來保證夫妻之間感情的融洽和相親相愛的生活?!豆盘m經》告誡道:“你們怕她們執(zhí)拗的婦女,你們可以勸誡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已被⋯⋯”[ 19 ]但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達到破裂的邊緣,無法共同生活時,《古蘭經》又指出:“如果你們怕夫妻不睦,那么,你們當從他們倆的親戚中各推選一個公證人,如果兩個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么真主必使夫妻和睦。”[ 20 ]如果調解的一切努力均未奏效,夫妻雙方才可以按伊斯蘭教法所制定的有關律例,采取最后的辦法———離婚。但離婚也不那么簡單,說離就離,還要經過嚴格的程序。
離婚(休妻)被允許在不同的時間內有兩次。丈夫如果要提出離婚,必須有一個適宜的時間,即在妻子月經完了以后,不行房事的情況下,與她離婚,意在避免懷孕(若妻子懷了孕,不能提出離婚,還得推延)。這是第一次離婚。第一次離婚后,夫妻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反思,若想重歸于好,仍還可復婚,和好如初地過夫妻生活;重新和好后,若仍然屢屢發(fā)生矛盾,無法共同生活,那么丈夫等妻子月經清潔后,不與之行房事的情況下再提出離婚,這是第二次離婚。第二次離婚后,如果后悔了,還可以復婚。但如果第三次離婚后,就不能復婚,哪怕后悔也罷。除非妻子通過正常、自然的方式改嫁后又離了婚或丈夫死亡,那么,才可以和原來的丈夫重新締結婚約?!豆盘m經》指出:“休妻是兩次,以后應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yōu)禮解放(她們)⋯⋯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子。
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么,她再嫁前夫,對于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 21 ]同時,《古蘭經》規(guī)定:“凡被休的婦女,都應得一份照例的離儀。”除了離儀之外,當初結婚時給妻子的聘儀,也“絲毫不得索回”,[ 22]“即使你已給過前妻一千兩黃金,你們也不要取回絲毫。”[ 23 ]
妻子也可以提出離婚。比如當丈夫虐待妻子,破壞她的宗教信仰時,她也可提出離婚?!豆盘m經》說:“假如你們害怕他們倆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么,她以財產贖身,對于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 24 ]如果丈夫有嚴重生理缺陷,如喪失性功能,或患有麻鳳、癲癇病,妻子可向法院提出離婚。離婚后的婦女有再婚權,任何人不得干涉,不受所謂節(jié)烈觀的限制。
由上可知,圣訓所反映的伊斯蘭教婚姻家庭文化特色鮮明,值得深度開掘,如鼓勵結婚,反對獨身主義;堅持信仰第一、人品第一的擇偶標準;尊重擇偶的自主權;注重婚姻道德,反對婚外戀和婚外性行為;強調家庭倫理,提倡尊老愛幼等具有獨特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