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百眾 天課“宰卡特”(Zakat)是伊斯蘭教的一項重要宗教功修“爾巴代提”(Ibadat)和社會制度,是伊斯蘭教立足社會現(xiàn)實調(diào)和貧富懸殊、縮小社會差距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伊斯蘭教敬主愛人宗旨的體現(xiàn)。因此,天課成為伊斯蘭教賴以建立的五大要素之一。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說:“伊斯蘭被建立在五大基礎之上:作證除真主外再無應受崇拜的主宰,作證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謹守拜功、繳納天課、朝覲天房、封伊歷九月的齋。”真主說:“你們當謹守拜功,完納天課,”(2:23)《古蘭經(jīng)》中同時提及禮拜與天課的經(jīng)文計有八十二處之多,可看出真主把天課與崇拜真主等量齊觀,由此也可見天課的重要性之一斑?,F(xiàn)就天課的部分律例及天課的哲理與裨益試作淺釋如下:
一、規(guī)定天課的時間與天課的律例
通常認為天課被正式規(guī)定為一項主命宗教功修是在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從麥加遷徙到麥地那的第二年,即伊歷二年十月。是繼規(guī)定了開齋捐“索德蓋·斐圖爾”(Sadaqa al-Fitr)之后而規(guī)定的。事實上,天課被規(guī)定為主命是經(jīng)歷了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因為在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遷徙到麥地那之前在麥加降示的《古蘭經(jīng)》節(jié)文中就已有天課的內(nèi)容。因此,正確說法是天課是通過三個階段而規(guī)定為主命的。第一個階段,穆圣(愿主福安之)遷徙到麥地那之前的麥加時期,這一時期降示的《古蘭經(jīng)》籠統(tǒng)的規(guī)定了天課和施舍,但沒有對二者加以嚴格區(qū)分,也沒有詳細說明應納天課的財產(chǎn)種類和天課的數(shù)額,僅僅是命令應當施舍、供給窮人食物、善待窮人。如在麥加下降的這幾節(jié)經(jīng)文:“他們的財產(chǎn)中,有乞丐和貧民的權(quán)利。”(51:19);“傷哉以物配主者!他們不納天課,不信后世。”(41:6—7);“他們說:‘我們沒有禮拜,也沒有濟貧。’”(74:43—44)第二個階段,伊歷二年十月,在麥地那時期詳細規(guī)定了應納天課的財產(chǎn)的種類、財產(chǎn)納天課的起征額、天課的數(shù)額。第三個階段,伊歷九年光復麥加之后穆圣(愿主福安之)開始任命專門的天課征集人員赴各地征收天課。其中代表性的事件是穆圣(愿主福安之)派穆阿茲·本·哲百里赴也門任行政長官,臨行前穆圣(愿主福安之)囑咐他說:“你號召他們作證除真主外再無應受崇拜的主宰;作證我是真主的使者,如果他們接受了這個作證詞。你就告訴他們真主為他們規(guī)定了每晝夜禮五番拜功,如果他們接受了禮拜。你再告訴他們真主在他們的財產(chǎn)中規(guī)定繳納天課,天課是取之于他們中的富人,用之于他們中的窮人。”
至于天課的律例,則依據(jù)《古蘭經(jīng)》、圣訓和學者們的一致公議為主命“法雷祖”(Faridah)?!豆盘m經(jīng)》的依據(jù)如:“你們當謹守拜功,完納天課,”(2:23);“在收獲的日子,你們當施舍其中的一部分,”(6:141);“你要從他們的財產(chǎn)中征收賑款(天課),你借賑款使他們干凈,并使他們純潔。”(9:103)圣訓的依據(jù)除了前文提到的“伊斯蘭被建立在五大基礎之上……”和穆圣(愿主福安之)囑咐赴也門的穆阿茲·本·哲百里的圣訓外,如當穆圣(愿主福安之)被問及“什么是伊斯蘭時,”穆圣(愿主福安之)說:“伊斯蘭就是你崇拜真主,不要舉伴真主;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封伊歷九月的齋。”依據(jù)《古蘭經(jīng)》和圣訓,學者們對于天課的主命性質(zhì)沒有人提出異議,因此,天課是主命的律例也是學者們的公議一致認可的。并且全體圣門弟子一致公議允許與抗繳天課者作戰(zhàn)。穆圣(愿主福安之)歸真后,有些部落開始拒絕繳納天課,哈里發(fā)艾布·白克爾說:“以真主起誓!我一定要討伐那些把拜功和天課分開的人,因為天課是財產(chǎn)的義務。以真主起誓!假如他們拒絕向我繳納他們曾經(jīng)繳納給真主的使者一個山羊羔,我一定會為此和他們作戰(zhàn)。”在場的歐麥爾說:“以真主起誓!對于向抗繳天課者宣戰(zhàn),真主確已開闊了艾布·白克爾的心胸,我知道他堅持的就是真理。”
二、天課的定義與天課的要素
天課是阿拉伯語“宰卡特”(Zakat)一詞的意譯。其字面意義是“增加、增多”——“宰亞德”和“發(fā)展”——“奈目”之意。阿拉伯人說:“莊稼增產(chǎn)”這句話中的“增產(chǎn)”一詞就用“宰卡特”這個詞來表達。具有哲理意義的是,表面上看繳納天課后,財產(chǎn)會減少,但天課一詞的阿語字面意義確是“增加”。伊斯蘭學者們對此的解釋是,作為一個穆斯林,遵守真主命令完納天課后,表面看財產(chǎn)減少,但須知天地的寶藏歸真主掌握,一切財富都來自于真主,如果真主意欲就會通過其它途徑對繳納天課者進行補償,使其財產(chǎn)增多。這就是虔誠的穆斯林經(jīng)常說的:“遵主命納天課,財產(chǎn)是明著去,暗地里回來。”誠如真主所言:“誰敬畏真主,他將為誰開辟一條出路,而且從他料想不到的地方供給他。”(65:2—3)另外,天課“宰卡特”一詞的動詞形式也表示“清潔”——“塔哈來”之意?!豆盘m經(jīng)》:“凡清潔自己性靈者,必定成功。”(91:9)即從一切污穢、舉伴真主、作惡上滌凈自身。上述經(jīng)文中的“清潔”一詞使用的就是“宰卡特”一詞的動詞形式“贊卡”。再如:“滌凈自身的人確已成功。”(87:14)此節(jié)經(jīng)中的“滌凈”是動詞“太贊卡”還有:“所以你們不要自稱清白。”(53:31)這節(jié)經(jīng)文中的“清白”一詞也是用的動詞復數(shù)形式“太贊庫”。天課的阿語“宰卡特”一詞在《古蘭經(jīng)》表示“清潔”之意最直接的經(jīng)文是:“你要從他們的財產(chǎn)中征收賑款(天課),你借賑款使他們干凈,并使他們純潔。”(9:103)
天課的法學術(shù)語定義,哈奈斐學派界定為:“立法者(真主)規(guī)定擁有達到特定數(shù)額財產(chǎn)(達到起征額)的人,拿出特定數(shù)額(應納的課額)的財產(chǎn),給予特定的人(應受天課者),讓其掌握并自由支配,這樣做是為了取悅于真主。”罕百里學派的界定是:“特定的財產(chǎn)在特定的時間對于特定的人群所必須承擔的義務。”“特定的人群”是指《古蘭經(jīng)》9章60節(jié)所提到的有資格接受天課的八種人。通過兩大法學學派對天課的界定,我們可以把天課的定義通俗的理解為,當某個穆斯林所擁有的財產(chǎn)數(shù)額達到了立法者所規(guī)定的繳納天課的起征點,并且經(jīng)過了法定的期限后,他必須把這些財產(chǎn)中的天課按照法定的課額給予《古蘭經(jīng)》9章60節(jié)所提到的有資格接受天課的八種人,或給予其中的一種或數(shù)種人。這樣做是為了服從真主的命令,體現(xiàn)對真主的信仰與崇拜,也是財產(chǎn)應盡的義務。
天課的要素,即繳納天課有效的要素。可概括為:是從財產(chǎn)中拿出應納的天課數(shù)額,無條件的交到應受天課者的手中,或者交到應受天課者的代理人(指伊瑪目、征收天課的人員、伊斯蘭慈善機構(gòu))手中,托其轉(zhuǎn)交給應受天課者的手中。同時,出天課時心中必須舉意這是天課款。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天課款必須交到應受天課者的手中,使天課成為應受天課者的財產(chǎn),讓其自由支配。亦即天課的財產(chǎn)權(quán)從出天課者的手中轉(zhuǎn)移到了接受天課者的手中。轉(zhuǎn)換財產(chǎn)的過程中出天課者和應受天課者的代理人(指伊瑪目、征收天課的人員、伊斯蘭慈善機構(gòu))無權(quán)改變作為天課的財產(chǎn)的種類。意思是如果應納的財產(chǎn)為現(xiàn)金貨幣,出天課者和應受天課者的代理人無權(quán)用此現(xiàn)金購買成食物、衣物或其它生活物資。必須把現(xiàn)金貨幣交到應受天課者的手中,讓其自由支配。否則,天課的要素就不具備,天課無效,其行為成了一般的濟貧、施舍。天課是主命,而濟貧則屬于自愿的副功。即使他在用天課的現(xiàn)金購買成生活物資時舉意是天課也罷,天課也無效。這是伊斯蘭天課制度不同于一般的慈善制度的顯著特點之一。
三、出天課者和財產(chǎn)納天課有效的條件
學者們一致公議主張出天課者的條件是:穆斯林(非穆斯林無納天課的義務);自由的成年人;理智健全者(精神病患者無納天課的義務)。財產(chǎn)納天課的條件是:擁有的財產(chǎn)達到了法定的天課起征點,并且此財產(chǎn)擁有的期限達到了伊歷的一整年。
四、應納天課財產(chǎn)的種類及其起征額與應征額
眾法學家主張當五類財產(chǎn)具備了上述條件時,必須納天課。1.金銀或作為貨幣的現(xiàn)金;2.礦藏及地下埋藏物;3.商品貨物;4.糧食;5.放牧的駝、牛、羊。除此之外,伊瑪目艾布·哈尼法主張,馬應納天課。他的兩個弟子艾布·優(yōu)素福和穆罕默德則與眾法學家一樣主張馬不納天課。下面就對這五類財產(chǎn)應納天課的依據(jù)及起征額與應征額分述如下:
(一)金銀及作為貨幣的現(xiàn)金以及金銀首飾的天課
1.金銀及作為貨幣的現(xiàn)金的天課:
其應納天課的依據(jù)是《古蘭經(jīng)》:“窖藏金銀而不用于主道者,你應當以痛苦的刑罰向他們報喜。”(9:43)穆圣(愿主福安之)說:“擁有金銀者,如果他沒有繳納他應繳納的天課,后世就會用他的金銀給他打制一種刑具,當刑具在烈火中燒熱后,用來烙他的肋部、額頭和脊背。當刑具冷卻后再重新燃燒加熱。(反復烙他)后世的一天相當于今世的五萬年。”
金銀及作為貨幣現(xiàn)金天課的起征額。黃金的起征額是二十枚金幣,應納天課的數(shù)額是四十分之一,(即2.5%)二十枚金幣應納半枚金幣作為天課。依據(jù)是圣訓:“金幣不到二十枚,不納天課。如果達到了二十枚,并且經(jīng)過了一年時間(按伊歷算),就應當半枚金幣的天課。”穆圣(愿主福安之)時代的二十枚金幣約等于今天的85克黃金。
銀子的起征額為二百枚銀幣,應納天課的數(shù)額是四十分之一,(即2.5%)其依據(jù)是,艾布·白克爾命艾奈斯征收天課時,在寫給他的信中有:“銀幣達到二百枚時,應納四十分之一的天課。如果只有一百九十枚銀幣,則不納天課,除非是本人自愿施舍。”二百枚銀幣約等于今天的595克白銀。
2.金銀首飾及其它金銀制品或用具的天課:
哈奈斐學派主張:金銀首飾、金銀原料、金銀用具以及金銀的其它制品都必須納天課,課額是四十分之一(即2.5%)。因為金銀屬于可增值的財產(chǎn),金銀制成首飾后,其可增值的屬性并未改變。當代罕百里學派也主張金銀首飾應納天課。并引證圣訓作為依據(jù):“一個女人帶著女兒來見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她女兒手上帶著兩只金手鐲。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說:‘你繳納了這兩只手鐲的天課了嗎?’她說:‘沒有。’使者說:‘你愿意在后世真主把它變成火手鐲嗎?’她就摘下了女兒的手鐲交給了使者。”
眾法學家主張:女子自己佩戴使用的金銀首飾不納天課,其依據(jù)是圣訓:“首飾沒有天課。”持此主張的有圣門弟子伊本·歐麥爾、圣妻阿伊莎、圣妻艾斯瑪、法學家伊瑪目·馬立克、沙斐儀等。他們認為首飾是一種使用的物品,屬于不能增值的財產(chǎn),就像家中用以役用的駝、牛一樣不需要納天課。因為伊斯蘭規(guī)定納天課的財產(chǎn)其屬性之一是能夠增值獲益,首飾不具備增值獲益這一屬性,無需納天課。同時眾法學家主張:對于超出女子自用范圍的金銀首飾、用來儲藏或收藏的金銀首飾或金銀制成的用具,如金杯、銀碗等以及法律禁止男子佩戴的黃金首飾,如果男子佩戴了,那么,都必須繳納天課。
(二)礦藏及地下埋藏財物的天課:
哈奈斐學派把金屬礦藏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固體的、能夠用火融化的礦物。如金銀、銅、鐵、鉛以及汞等。這類礦物應納五分之一的天課,并且無論多寡,無起征額,一律繳納五分之一的天課。哈奈斐學派把金屬礦物當做戰(zhàn)利品(fay’)對待,他們認為礦藏在伊斯蘭復興之前是蘊藏在非穆斯林的土地之下,當穆斯林開采出后就應當按照戰(zhàn)利品對待?!豆盘m經(jīng)》對于戰(zhàn)利品應納的天課規(guī)定:“你們應當知道:你們所獲得的戰(zhàn)利品,無論是什么,都應當以五分之一歸真主、使者、至親、孤兒、赤貧、旅客。”(8:41)哈奈斐學派還強調(diào)這五分之一的天課必須交給這節(jié)經(jīng)文中所提到的這些應受天課的對象。其中歸真主和使者的份額,在先知歸真后應歸伊斯蘭國家的金庫。第二類,是不能夠用火融化的固體礦物。如石膏、石灰石、硫酸鋅、砒霜以及各種玉石和鹽等。這類礦物不納天課。第三類,液體的礦物。如石油、瀝青等。哈奈斐學派主張這類礦物也不納天課。
至于地下埋藏的財物的天課,哈奈斐學派主張,只要是在無主的土地下找到的所有有價值的財物,都需要繳納五分之一的天課。因為穆圣(愿主福安之)說:“地下埋藏物應繳納五分之一天課。”
罕百里學派主張:地下開采出的礦藏無論是固體還是液體,金銀、銅、鐵、石油、玉石等等一切礦物只要其價值達到了85克黃金或595克白銀的價值,一律必須繳納四十分之一(2.5%)的天課。其依據(jù)是《古蘭經(jīng)》:“信道的人們??!你們當分舍自己所獲得的美品,和我為你們從地下出產(chǎn)的物品;”(2:267)“從地下出產(chǎn)的物品”就包括地下開采出的礦藏。并且他們認為礦藏納天課的課額應與金銀納天課的額度相同,即四十分之一(2.5%)。
至于地下埋藏財物的天課,罕百里學派的主張與哈奈斐學派的主張一樣,認為應納五分之一的天課。馬立克學派、沙斐儀學派也這樣主張。依據(jù)就是上文所引圣訓:“地下埋藏物應繳納五分之一天課。”
(三)商品貨物的天課:
商品貨物是指除金銀或現(xiàn)金之外的用以經(jīng)營獲利的商品、房地產(chǎn)、日用品、建筑材料、經(jīng)營的服裝、布料等所有的用來貿(mào)易的物品。
商品貨物應納天課的依據(jù)是《古蘭經(jīng)》:“信道的人們啊!你們當分舍自己所獲得的美品,”(2:267)“所獲得的美品”包括通過經(jīng)營貿(mào)易而獲得的收益。穆圣(愿主福安之)說:“用來經(jīng)營的衣物當納天課。”另據(jù)賽萊姆·本·準度布傳述:“真主的使者命令我們繳納我們準備用作經(jīng)營的物品的天課。”
哈奈斐學派為應納天課的商品貨物規(guī)定了四個條件,當商品貨物具備了這四個條件后,必須納天課。1.當商品貨物的價值達到了天課的起征額時,這個起征額可以通過估價計算并按照金銀或貨幣的價值來執(zhí)行納天課。即當商品的價值達到了85克黃金或595克白銀的價值時,應納天課。2.當商品貨物經(jīng)營或持有滿一年,即從開始經(jīng)營之日起達到一年后,納天課,不滿一年不納天課。3.購進商品貨物的動機是用來經(jīng)營,并且已經(jīng)開始了經(jīng)營的貿(mào)易行為。如果購進商品貨物的動機是用來經(jīng)營,但是實際上并沒有開始經(jīng)營活動,那么不以商品貨物論,不納商品貨物應納的天課。4.商品貨物必須與經(jīng)營者的動機一致。即經(jīng)營者購進的貨物目的就是經(jīng)銷獲利,并非購進時的目的是自己使用,而當看到有利可賺是就出售,這樣也不以商品貨物論。
罕百里學派為應納天課的商品貨物規(guī)定了兩個條件,1.商品貨物的獲得必須是以價值交換的方式(以錢易物)得到的。既商品是用現(xiàn)金貨幣購進,或者是以付租金的方式得到的。如果商品的獲得不是以價值交換的方式得到的,不算做商品。如受贈的遺產(chǎn)、受贈的禮物或受施的物品等,不能以商品貨物對待。2.在購進商品貨物時就舉意是用于經(jīng)營獲利。當這兩個條件具備時,罕百里學派主張應納天課。
商品貨物應納天課的課額是四十分之一(2.5%)。當擁有的商品貨物的價值達到了天課的起征額并且滿一年,應對商品貨物進行估價或計算其價值后納天課。
哈奈斐學派主張,商品貨物只要在一年之中的年初和年末達到了天課的起征額,就應當按全年都達到了起征額算,必須納天課。一年中間的任何時候商品貨物價值的減少不影響納天課。
罕百里學派主張,一年之中,如果商品貨物的價值在某個時期減少了,其價值達不到納天課的起征額,但之后某個時間又增多了,達到了納天課的起征額,那么,應從達到起征額之日算起直至期滿一年后,開始納天課。
(四)糧食及果類的天課:
糧食是指作為主食的谷物食糧,果實是指能夠曬干易于儲存的果實。糧食及果類應納天課的依據(jù)是《古蘭經(jīng)》:“在收獲的日子,你們當施舍其中的一部分。”(6:141)伊本·安巴斯認為:“當施舍其中的一部分”的意思就是:“當納主命所規(guī)定的天課”。真主說:“信道的人們??!你們當分舍自己所獲得的美品,和我為你們從地下出產(chǎn)的物品;”(2:267)穆圣(愿主福安之)說:“雨水、泉水灌溉或臨近水源被自然濕潤的田地,(其收獲物)應納十分之一的天課;人力澆灌的田地,(其收獲物)應納二十分之一的天課。”
穆圣(愿主福安之)時代對大麥、小麥、棗、葡萄這四種農(nóng)產(chǎn)品征收天課,由此可以看出征收天課的農(nóng)產(chǎn)品是糧食中主食和能夠曬干易于儲藏的果類。至于非主食的糧食,如油料作物和不易存放的水果、蔬菜則不征收天課。在中國,北方人的主食和主要農(nóng)作物是小麥和玉米,南方人主食和主要農(nóng)作物是大米,那么,應納天課的應主要是這三類糧食。如果某地盛產(chǎn)葡萄,也應納天課。
哈奈斐學派為應納天課的農(nóng)產(chǎn)品規(guī)定了三個條件,當糧食或果實達到了這三個條件時,當納天課。
1.糧食或果實是產(chǎn)自什一稅(ushr)的土地,而非產(chǎn)自土地稅(Kharaj)的土地。哈奈斐學派認為一塊土地只能繳納一種課稅,什一稅的土地與地產(chǎn)稅的土地的不同在于,首先前者是主命的天課,屬宗教功修,而后者是強制性的。其次,前者可以用收成來計算,如果沒有收成則不納天課;而后者只以土地收稅,不論有無收獲物。再其次,什一稅的接受者是應受天課的八種人;而土地稅是用于公益事業(yè)。
2.糧食果實必須是在收獲之后才納天課,如果因災害或其它原因?qū)е陆^產(chǎn),那么,不必納天課。
3.應納天課的農(nóng)產(chǎn)品是地里所出產(chǎn)的,是農(nóng)民播種后希望得到的收獲物,如果地里產(chǎn)出了一些柴草或其它的一些植物,那么,這些副產(chǎn)品都不納天課。
值得注意的是,艾布·哈尼法沒有為糧食和果實規(guī)定天課的起征額,他認為需納天課的農(nóng)產(chǎn)品無論多寡都按十分之一或者是二十分之一出天課,而艾布·哈尼法的兩個弟子艾布·優(yōu)素福和穆罕默德·本·哈桑以及眾法學家包括馬立克、沙斐儀、艾哈邁德主張:應納天課的糧食或者果實只有達到五個“渥斯格”才應該納天課。五個“渥斯格”是農(nóng)產(chǎn)品征收天課的起征額,少于此起征額的農(nóng)產(chǎn)品不必納天課。一個“渥斯格”等于六十“先知用的沙阿”,一個“先知用的沙阿”約等于現(xiàn)在的三公斤。五個“渥斯格”的重量約等于現(xiàn)在的九百公斤。即少于九百公斤的糧食或果實不征收天課。其依據(jù)是圣訓:“糧食不足五個‘渥斯格’不納天課。”
參考文獻:
1 《古蘭經(jīng)》。
2 《布哈里圣訓實錄》。
3 《穆斯林圣訓實錄》。
4 《艾布·達吾德圣訓集》。
5 《托白拉尼圣訓集》。
6 《哈肯目圣訓集》。
7 《達爾·古圖尼圣訓集》。
8 【敘利亞】沃海布·祖哈里:《伊斯蘭法學及其依據(jù)》,大馬士革;思想出版社,2004年。
9 【古阿拉伯】伊本·古達邁:《法學大詮》,貝魯特,國際思想出版社,2004年。
10 【沙特】阿卜杜拉·本·阿卜杜·拉哈曼·班薩目《闡釋律例》,麥加,艾斯拉書局,2003年。
11 《偉嘎耶教法經(jīng)解·天課章》。
12 《闡釋律例》。
13 【沙特】阿卜杜·阿齊茲·邁布魯凱·艾哈邁德等《簡明伊斯蘭法學》,利雅得,智慧出版社,2005年。
(五)家畜駝、牛、羊的天課:
應納天課的家畜駝、牛、羊是指非役用的、非圈養(yǎng)的、在天然牧場或非人工種植的草地所放牧的駝、牛、羊。用以耕地或騎乘的駝、牛,或者在家中圈養(yǎng)的駝、牛、羊都不納天課。
駝、牛、羊應納天課的法律依據(jù)是正確的圣訓和學者們一致的公議?!恫脊锸ビ枌嶄洝肥珍浟藗髯园嗡沟氖ビ?,艾奈斯傳述,當艾布·白克爾命他去巴林征收天課時,給他寫道:“駱駝二十四峰或不足二十四峰時,每五峰駝應納一只滿一歲的綿羊……”同時,在這段圣訓中也提到了羊應納天課的詳細情況。
駝、牛、羊各自應納天課的起征額和天課的數(shù)額。
駝的起征額是五峰,不足五峰不納天課。五峰駝放牧經(jīng)過一年后,納一只滿一歲的綿羊作為天課,或者納一只滿兩歲的山羊作為天課。十峰駝納兩只滿一歲的綿羊。十五峰駝納三只滿一歲的綿羊。二十峰駝納四只滿一歲的綿羊。當達到二十五峰至三十五峰時,應納一峰滿一歲的母駝,或者納一峰滿兩歲的公駝。三十六峰至四十五峰駝,應納一峰滿兩歲的母駝。四十六峰至六十峰駝,應納一峰滿三歲的母駝。六十一峰至七十五峰駝,應納一峰滿四歲的母駝。七十六峰至九十峰,應納兩峰滿兩歲的母駝。九十一峰至一百二十峰,應納兩峰滿三歲的母駝。當超過一百二十峰時,每四十峰納一峰滿兩歲的母駝,每五十峰納一峰滿三歲的母駝。
牛的起征額是三十頭,不足三十頭不納天課。當達到三十頭牛并經(jīng)過一整年的放牧后,三十頭牛至三十九頭納一頭滿一歲的公?;蛘呤悄概?,四十頭至五十九頭,納一頭滿兩歲的母牛。當達到六十頭牛一直到六十九頭,納兩頭滿一歲的公牛。達到七十頭至七十九頭時,納一頭滿兩歲的母牛和一頭滿一歲的公牛。達到八十頭至八十九頭時,納兩頭滿兩歲的母牛。達到九十頭至九十九頭時,納三頭滿一歲的公牛。達到一百頭到一百零九頭時,納一頭滿兩歲的母牛和兩頭滿一歲的公牛。達到一百一十頭至一百一十九頭時,納兩頭滿兩歲的母牛和一頭滿一歲的公牛。達到一百二十頭時,納三頭滿兩歲的母牛或四頭滿一歲的公牛。一百二十頭之外,每三十頭牛納一頭滿一歲的公?;蚰概?,每四十頭牛納一頭滿兩歲的母牛。
羊的起征額是四十只,不足四十只不納天課。達到四十只至一百二十只時,納一只羊。一百二十一只至二百只時,每一百只納一只羊。
以上所述的是五類應納天課的基本的財產(chǎn),除此之外,對于當代的房地產(chǎn)和合伙的股份公司中股份財產(chǎn)的天課簡述如下:
五、房產(chǎn)的天課
房產(chǎn)分為三類:家庭生活所需的住房;用以經(jīng)營(出售)的房屋;用以出租收取租金的房屋。對于這三類房產(chǎn)應該納天課與否,世界伊斯蘭聯(lián)盟教法委員會于伊歷1409年7月13日至伊歷1409年7月20日(公歷1989年2月19日至2月26日)在麥加召開的第十一次大會上,對此問題進行了研討,最后經(jīng)與會的大多數(shù)學者同意,做出了如下決議:
第一、用來滿足家庭居住的房屋,屬于生活必須的財產(chǎn)(生活必須物),不征收天課。房屋自身的價值不納天課;出租其中的一部分所獲得的收益也不納天課。
第二、用以出售的房屋,屬于商品,必須征收天課。當房屋持有滿一整年后,當對其進行估價,按照所估價格繳納天課。
第三、用以出租收取房租的房屋,也必須納天課。但只繳納獲取的租金的天課,房屋自身的價值則不必納天課。
第四、用以出售的房屋,應納天課的課額是房屋自身價值的百分之二點五(2.5%)。用以出租收取房租的房屋,應納天課的課額是所獲得的該房屋的租金的百分之二點五(2.5%)。即上述兩類房產(chǎn)應納天課的課額與金銀貨幣應納天課的課額相同。
六、合伙的股份公司中股份財產(chǎn)的天課
合伙的股份公司是指兩人以上出資經(jīng)營的企業(yè)或商業(yè)貿(mào)易的經(jīng)濟實體。公司中的股東按照其出資的多少,占有公司中的不同份額的股份。股東的收益或虧損也是按照他在公司中的股份份額來分配。因此,天課也應按照其持有的股份資產(chǎn)繳納。世界伊斯蘭聯(lián)盟法學委員會于伊歷1408年6月18日至23日(公歷1988年2月6日至11日)在沙特吉達召開的第四次大會上對于股份公司的天課問題進行了研討,最后對此做出了第28號決議:
第一、股份的持有人必須要繳納天課。公司董事會可以代表股東一起繳納天課——如果公司基本章程或股東大會決定讓董事會代表股東繳納天課;或者國家法律規(guī)定公司董事會要代表全體股東繳納天課,或者公司董事會獲得了股東的授權(quán),代其繳納天課。
第二、公司董事會受托繳納股東們的天課,應按照一個自然人繳納天課的方式繳納,意即:所有股東的份額被看作是一個整體來對待,按照財產(chǎn)的種類納其應納的天課,起征額也按照一個整體來計算,應征收的天課課額也同樣按照這一整體計算。股份當中不應納天課的股份略掉不計。如:公司的基本庫存股份;慈善性質(zhì)的股份;非穆斯林股東的股份等(這些股份不納天課)。
隨時了解最新穆斯林資訊、暢享正宗清真美食
獨具當?shù)靥厣姆终?,更?quán)威更貼近生活
C.DUO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