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簡介如下:
定理或謂規(guī)則,阿拉伯語單詞是“嘎爾代”,字面意思是“基礎”“根基”“方法”“規(guī)則”等。
定理的術(shù)語意義是:“能夠適用于大多數(shù)細則問題的通用規(guī)則,通過它可以知道許多細則問題的律例(斷法)”。
意思是對任何事情(包括行為和語言)的性質(zhì)下定義、做裁決要按照行為人的目的來定,不是只看事情的表面現(xiàn)象。因為同一件事情根據(jù)行為人目的的不同其性質(zhì)也不同,律例(斷法)也就不同。
這一定理的依據(jù)是:
一、真主說:“既信真主之后,又表示不信者——除非被迫宣稱不信,內(nèi)心卻為信仰而堅定者——為不信而心情舒暢者將遭天譴,并受重大的刑罰?!保?/SPAN>16:106)這節(jié)經(jīng)文明確說明皈信真主之后,表面上同樣是背叛,但根據(jù)其目的的不同其律例(斷法)卻分為兩種:一是害怕遭受迫害的被迫宣稱不信,但其內(nèi)心卻堅信者。這種人其律例(斷法)是信士。另一種是真心背叛,那么其律例(斷法)是叛主者,將受真主的懲罰。伊瑪目古爾圖比說:“學者們公議,對于害怕被殺而在被迫的情況下宣稱不信安拉,但其心中卻堅定信仰的人,那么他無罪,也不能斷其為叛教?!?/SPAN>
二、穆圣說(求主福之):“一切工作全憑立意(動機),每個人都會得到其立意(動機)所導致的結(jié)果,誰為安拉和使者而遷徙,那么他的遷徙就是為了安拉和使者;誰為了現(xiàn)世或者是娶女人而遷徙,那么他的遷徙就是為了他所想要的目的?!保ú脊锸ビ柤?/FONT>
三、有人問穆圣(求主福之):“一個人為了戰(zhàn)利品而戰(zhàn)斗,另一個人為得到人的紀念而戰(zhàn)斗,第三個人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而戰(zhàn)斗,那么這三個人誰是為主道而奮斗者呢?”穆圣(求主福之)說:“誰戰(zhàn)斗(其目的)是為了使安拉的語言高于一切,那么他才是為主道而奮斗者。”
適用這一定理的部分法學問題實例:(1)伊本·泰米葉說:“當有需求并且目的純正時,用‘太斯比哈’(念珠)是允許的。至于沒有需要,或者是為了讓人看,比如掛在脖子上或掛在手腕上,那么這要么是沽名釣譽,要么是有沽名釣譽的嫌疑。因此,沽名釣譽是“哈拉木”(非法)?!庇泄撩炞u的嫌疑是“買克魯亥”(可憎)。
?。?/SPAN>2)叩頭是宗教功課,所以不允許給安拉之外的人或物叩頭,不管有無立意(動機),至于站立則不是宗教功課。除非有立意,如果人為了世俗的事物而站立,不是被禁止的。
?。?/SPAN>3)《古蘭經(jīng)》、圣訓和公議都禁止自殺,也禁止導致自殺的途徑,至于為了尋求安拉的喜悅,為安拉的道路奮斗而導致死亡者,則另當別論。
(4)關于代替他人朝覲。為別人代朝收取費用,如果其收費的目的是為了很好的完成被代替者的朝覲,那么這個收費是嘉行。同樣,一個虔誠者無經(jīng)濟能力去朝覲,別人資助他費用去完成這項功課,那么這也是嘉行。資助者因其費用的錢財而有朝覲的回賜。至于替別人朝覲收取費用,其目的是以此作為生計或者是以此作為致富的途徑,那么這種情況屬于雇用。不是嘉行。如果他收取費用沒有任何目的,那么屬于“木巴哈”(允許)。
?。?/SPAN>5)游墳,如果其目的是給亡人說賽倆木和為其做杜阿宜,這是合法的,至于其目的是為了求亡人為其解決需求,或者是為了在這個墳前做杜阿宜,或者以這個墳或這個墳中的亡人做杜阿宜,這都是異端。
(6)關于致他人死亡,根據(jù)其目的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純粹故意,其目的就是殺死對方,并且所用的工具通常是具有殺傷力的,比如:刀、劍或者是重物,如錘子等?;蚱渌绶呕?、水淹、從高處扔下、掐喉嚨、投毒等。這種情況其律例(斷法)是必須要抵命。第二,類似于故意的誤殺。這種是兩人之間有仇或怨恨,用鞭子或棍子打擊對方致其死亡,通常情況下,這些東西不具備殺傷力,所以被稱之為類似于故意的誤殺。穆圣(求主福之)說:“的確,類似于故意的誤殺是用鞭子或木棍,應該賠償100峰駱駝,其中必須要有40只孕駝?!钡谌兇庹`殺。例如打獵或打靶時誤打了人,行為人和被害人互不相識,或相識但兩人根本無仇恨。行為人的目的是打獵物或靶子。這種情況為純粹誤殺。對其裁決不抵命,只賠償血金,并交納罰贖。
?。?/SPAN>7)行異端者如果其目的是為了真理,那么他被原諒,其所干的功修無效,沒有回賜也不受懲罰。
意思是如果在法律責成的事情中,存在著困難時,那么這個困難就成為獲得容易或減輕的因由。
這一定理的依據(jù)是:
一、真主說:“真主要你們便利,不要你們困難?!保?/SPAN>2:185)又說:“真主欲減輕你們的負擔,人被造成是懦弱的?!保?/SPAN>4:28)又說:“信道的人們?。‘斈銈兤鹕砣ザY拜的時候,……而得不到水,你們就當趨向潔凈的地面,而用一部分土摩臉和手。真主不欲使你們煩難,但他欲使你們清潔。”(5:6)
二、伊本·阿巴斯傳述:穆圣(求主福之)在麥地那時,有一次在沒有旅行和危險的情況下,合并禮了晌禮和晡禮。伊本·阿巴斯說:“他(穆圣)不想使他民族中的任何人困難?!痹诒径问ビ栔?,使者為其民族制定了一個消除困難的定理,即:最貴的拜功是在其時間內(nèi),但是無論何時發(fā)生困難,允許其并禮兩番拜,同樣允許婦女有病血者并禮。
適用這一定理的部分法學問題實例:(1)保護水。保護水免受動物糞便的污染是困難的事,而保護水免受人糞便的污染是容易的,因此,若有動物糞便落入水中,如果水達到一定數(shù)量的話,不影響其潔凈。
?。?/SPAN>2)無大凈者把手伸入容器中,不影響其潔凈。
(3)摸皮襪。如果脫鞋困難時,可以摸鞋和靴子,這是根據(jù)眾傳圣訓所確定的。
(4)罰贖齋必須連續(xù)封兩個月,中間不能停頓,但如果有故或生病或月經(jīng)等,那么中間停頓無妨。
意思是:一個人處于確信的事情中,然后他在這件事情中懷疑有某件事情發(fā)生,那么讓他確信是處于確信的狀態(tài),這種懷疑沒有任何律例的價值,也就是懷疑不改變確信的律例。
這一定理的依據(jù)是:
一、有人問穆圣(求主福之)說,他在拜功中好像發(fā)現(xiàn)壞小凈的事(下氣)。穆圣(求主福之)說:“不要中斷拜功,直到聽見聲音或聞到氣味。”
二、穆圣(求主福之)說:“你們中某人感覺肚內(nèi)有動靜,他懷疑是否下了氣,那么讓他不要中斷拜功,直到聽見聲音或聞到氣味?!?/FONT>
三、穆圣(求主福之)說:“如果你們中某人在拜功中疏忽,他不知道禮了一拜還是兩拜,讓他按一拜算。如果他不知道禮了兩拜還是三拜,讓他按兩拜算。如果他不知道禮了三拜還是四拜,讓他按三拜算。讓他在出拜前叩兩個頭?!?/FONT>
四、有人問穆圣(求主福之)關于獵物的事,穆圣(求主福之)說:“當你射箭時,當誦真主尊名,如果當時沒有找到獵物,一天后找到了獵物,在其身上只有你的箭的痕跡,那么只要你愿意,你可吃其肉?!?/FONT>
這個定理適用于法學中大部分的門類,伊瑪目蘇優(yōu)特說:“的確這個定理適用于法學的所有門類,適用于此定理的問題占整個法學問題的四分之三?!币连斈磕X威說:“這個定理是一個幾乎能通用于所有法學問題的定理,只有極個別的特殊問題有特殊證據(jù)的例外?!?/FONT>
適用這一定理的部分法學問題實例:
?。?/SPAN>1)關于壞小凈的問題。誰堅信他在拜時內(nèi)做了小凈,之后懷疑是否壞了小凈,他應當把堅信的斷法延續(xù),即:有小凈。他不必重新做小凈。這是眾法學家的主張。
?。?/SPAN>2)與上例相反,他堅信確已壞了小凈,之后懷疑自己是否做了小凈,那么根據(jù)此定理,他應當堅信沒有小凈。必須重做小凈。
?。?/SPAN>3)如果欠了某人的錢,然后懷疑是否還過了,那么根據(jù)此定理,其律例是沒有還錢,必須要交還欠款。
?。?/SPAN>4)如果封齋者懷疑太陽是否落山,那么禁止其開齋,因為沒有日落是確定的,而日落是懷疑的。與此相反,如果早晨封齋者懷疑東方是否破曉,那么允許其吃飲,因為確定的是在黑夜。
?。?/SPAN>5)無罪推論。即: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以及享受權(quán)利,除非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其應承擔或享受。因為人本質(zhì)上是與義務和權(quán)利無關的,除非有證據(jù)證實與其有關。所以不能以懷疑給任何人定罪,只能以斷然的證據(jù)。
意思是:在所有事情中不能傷害他人,法律不允許對任何一個人進行傷害,不管民事或刑事。
這一定理的依據(jù)是:
一、穆圣(求主福之)說:“沒有傷害,也沒有互相傷害?!?/FONT>
二、穆圣(求主福之)說:“誰傷害,那么安拉就傷害他。誰反抗,安拉就反抗他。”
三、真主說:“你們不要為傷害他人而加以挽留,以便你們傷害他們?!保?/SPAN>2:231)
適用這一定理的部分法學問題實例:
?。?/SPAN>1)設立監(jiān)獄,就是為了保護好人不受傷害。同時也不能傷害被監(jiān)禁者。例如:無床鋪等。
?。?/SPAN>2)監(jiān)禁有能力還債而拒絕還債者。
(3)不允許在水中大小便。
(4)如許愿干善功,但其中有傷害別人的事,那么,應當放棄這個許愿,此放棄為瓦吉布(當然)。
(5)如果由于返程時間的限制月經(jīng)婦女不能等待月經(jīng)結(jié)束時,那么允許她無大凈完成大朝主命的巡游天房。
?。?/SPAN>6)安裝空調(diào)或其他任何設備,不能損害鄰居的利益。例如空調(diào)滴水噪音等。
意思是,當發(fā)生分歧或爭執(zhí)時,習慣可以作為裁決的依據(jù);當執(zhí)行律例時,如果法律沒有限定該如何執(zhí)行,那么習慣也可以作為依據(jù)。
對于用習慣做裁決這一定理,法學家們在運用時非常謹慎。也不是說所有的習慣都可作為裁決的依據(jù),因為不同民族、不同地區(qū)有著不同的習慣。究竟哪一種習慣可以被伊斯蘭法所承認,可以做裁決,可起法律效用。法學家們對能夠起法律效用的習慣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和限定,概括說這種習慣必須是:(1)一個民族或地區(qū)的大部分人都知道并遵守的好的習慣;(2)這種習慣不與伊斯蘭法相抵觸;(3)使用此習慣不會失去公益的原則;(4)使用此習慣不會導致罪惡;(5)使用此習慣必須是在無經(jīng)訓明文的情況下,或者是經(jīng)訓明文未作出詳細說明的情況下。
這一定理的依據(jù)是:
一、真主說:“她們應享合理的權(quán)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保?/SPAN>2:228)又說:“你們當善待她們?!保?/SPAN>4:19)部分經(jīng)注學家把這兩節(jié)經(jīng)中的“合理”“善待”解釋為“習慣,”意即“她們按照習慣應享受權(quán)利和應盡義務?!薄澳銈儺敯凑樟晳T(慣例)和她們生活。”
二、真主說:“……破壞誓言的罰金,是按照自己家屬的中等食量,供給十個貧民一餐的口糧,或以衣服贈給他們,或釋放一個奴隸?!保?/SPAN>5:89)此節(jié)經(jīng)文真主命令破壞誓言者,按照自己家屬的中等食量,供給十個貧民一餐的口糧或給他們衣服。此處所說的“中等食量”和“贈給衣服”是籠統(tǒng)的語言,究竟多少算中等以及究竟贈何種衣服,經(jīng)文未加說明。因此在執(zhí)行時應根據(jù)不同的地區(qū)和不同的人的習慣來定,而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所以此節(jié)經(jīng)文說明習慣可以用作執(zhí)行法律的依據(jù)。
三、歐特白之女信德對穆圣(求主福之)說:“主的使者啊!艾布·蘇福楊(信德之丈夫)是一個非常吝嗇的人,他給我的生活費不夠我和我孩子用,我只能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取用他的錢。”穆圣(求主福之)說:“你可以按照習慣取用能夠你和你孩子用的錢?!保ú脊锸ビ枺┻@節(jié)圣訓說明穆圣(求主福之)允許信德取用其丈夫的錢。至于數(shù)量未規(guī)定,應按習慣來定。因此這節(jié)圣訓也說明習慣可以作依據(jù)。
四、伊本麥斯歐德傳述的圣訓,據(jù)說穆圣(求主福之)曾說:“穆斯林大眾認為好的事情,那么真主也認為是好的?!?/FONT>
適用這一定理的部分法學問題實例:(1)如前文提到的,破壞誓言的罰贖問題,這里口糧的種類、數(shù)量《古蘭經(jīng)》都未作明確說明,所以在執(zhí)行時應按照不同地區(qū)和民族的習慣來定。
?。?/SPAN>2)對偷盜者的懲罰是斷手,但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是只有偷盜受保管的財物才受斷手刑罰,那么這里所說的“受保管”究竟該怎樣認定?是指放在有院墻的院子中還是指放在保險箱里呢?所以在執(zhí)行時只能按照不同地區(qū)和不同人的習慣所認為的“受保管”為依據(jù)。
?。?/SPAN>3)被委托人在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原則下,可以按照習慣執(zhí)行委托人的授權(quán)。穆圣(求主福之)有一次給了歐爾臥·本·艾比哲啊德一個金幣,命他為自己買一只羊。結(jié)果歐爾臥·本·艾比哲阿德用一個金幣買了兩只羊,然后他用一個金幣賣掉一只羊,最后他給穆圣(求主福之)帶來一只羊和一個金幣。穆圣(求主福之)為其做了吉慶的祈禱。
以上所述,是前輩法學家們在實踐中,通過研究、分析、總結(jié)、歸納出的五個大的法學定理。這些定理為后代學者們研究法學、運用法學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同時這些定理也體現(xiàn)出了伊斯蘭法學的獨特的特點,為我們研究伊斯蘭教、學習、運用、借鑒其法文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jù)。
(作者系河南圪垱店阿語學校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