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及國家政策法規(gu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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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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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旅游團隊領隊不得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及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第二十一條 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并服從旅游團隊領隊的統(tǒng)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嚴禁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
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游團隊領隊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有關事項時,組團社有義務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三條 旅游者對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四條 因組團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違約,使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依法對旅游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