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烏瑪依然存活,盡管在現(xiàn)實政治中缺席,但它活在我們的心靈和文化中,體現(xiàn)在有關重大問題的立場中。穆斯林烏瑪沒有消亡,也絕不會消亡,因為烏瑪承擔著使命和責任,并發(fā)布公議,其意志代表伊斯蘭的良心。即使所有人都遺忘了它,它也不會從教法學家的心靈和情感中消失。因此,教法法學家在作出判例時,應該想到穆斯林烏瑪,尤其是對于被稱為“烏瑪判例”的問題,首當其沖的就是有關“吉哈德”的判例。”
這是格爾達威在麥達里克網(wǎng)(伊斯蘭在線網(wǎng)下屬當代伊斯蘭文化與思想網(wǎng)站)的訪談中談到的觀點。作為一名法學家,他強調了他在教法判例中所要明確表達的法學觀點。
格爾達威的新著《吉哈德論》在埃及的一家報紙上連載時,引發(fā)了一些爭議。在本次訪談中,他從整體的角度對個別問題給予解釋,以正視聽。
格爾達威的新著是以法學風格寫作的,因而使有些人無法理解其意思。因此,他在這次訪談中明確闡述,以強調:“烏瑪”是被稱為“烏瑪判例”的重大問題中的基本概念。
訪談同樣涉及了與“吉哈德”概念及其思想和社會意義有關的其它問題,其中包括“民事吉哈德”——他認為,必須為這種吉哈德打開大門,以便整個烏瑪表達心聲,凝聚力量。
同時,這次訪談也涉及格爾達威將來的學術計劃,讓麥達里克網(wǎng)的網(wǎng)友們了解格爾達威將來的學術動向。
記者:讓我們直接從《吉哈德論》一書中引起爭議的部分開始吧。您說:當今的穆斯林應該團結一致,為解放巴勒斯坦而奮斗。這是穆斯林面對真主,歷史和未來的責任。但與以色列簽訂協(xié)議的國家除外,對于這些國家來說,以色列是休戰(zhàn)國。盡管我們認為,這一事業(yè)不能分割,不能單方面簽訂協(xié)議或達成和解。因為這危及整個解放事業(yè)。埃及今日報以這段話為題發(fā)表文章,其意為:格爾達威將那些與以色列簽訂協(xié)議的國家排除在巴勒斯坦解放事業(yè)之外。您的回答是什么?
格氏:我絕不會這樣說。我沒有將任何人排除在捍衛(wèi)巴勒斯坦之外。這有悖于古蘭經(jīng)的觀點,從原則上與其沖突。我想指出重要的一點:以色列對巴勒斯坦的侵略是永久性的,不同于其它侵略形式。有的殖民者在掠奪完殖民地的財富后會撤出,但以色列永遠不會打算離開巴勒斯坦,而是把它當作自己的永久領土。如法國對阿爾及利亞的殖民,法國認為阿爾及利亞是法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以色列的這種侵略意味著,將當?shù)鼐用耱屩鸪鋈ィ匀《?。實際上,以色列對巴勒斯坦人就是采取驅逐,霸占土地的手段。當代最重要的吉哈德無疑就是巴勒斯坦問題。巴勒斯坦正在日夜遭受猶太人的侵略,以色列采取強硬手段壓迫巴勒斯坦人,將他們驅逐出自己的家園,使他們流亡世界各地。無可爭議,這是穆斯林要關注的首要問題,對此,不存在任何異議。
記者:您的觀點引發(fā)了疑問:當今穆斯林整體缺乏一種法學思想,即穆斯林法學家沒有正確認識以色列對巴勒斯坦侵略的本質,從伊斯蘭法學角度說明以色列的本質。其次,法學家對巴勒斯坦問題的宗教,政治,歷史背景的了解能使其接近正確的法學觀點。你是否同意這種說法?
格氏:我不這樣認為:我們作為法學家,對此十分明白。以色列霸占了穆斯林的領土,它沒有任何權力。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它應該被驅逐,對于和以色列達成和解的國家,如果和解是承認以色列的侵略合法,那是不被接受的,至于如果是停戰(zhàn),我們則同意,不管時間長短,雙方停止戰(zhàn)爭和流血,實現(xiàn)暫時和平,這是可以接受的。
土地換和平策略是非常奇怪的。這是霸權邏輯的結果。沒有別的解釋。因為土地是我們的,不是以色列的,所以,它沒有權力這樣做。
關于如何對待以色列殖民的問題,我和許多學者,如伊本巴茲有過討論,收錄在我的《當代教法判例》一書中。
我想強調的是:對于這些問題,對現(xiàn)實的正確理解是作出正確判例的前提。例如,關于巴勒斯坦問題,有一些稀奇的觀點,如艾勒巴尼主張:由于巴勒斯坦人遭受猶太人的壓迫,所以必須離開自己的領土,遷往其它國家。他引證的經(jīng)文是:“那些在自虧時,天使使其死亡的人,他們說:你們曾經(jīng)是怎樣的?他們說:我們在大地上是被壓迫的,他們說:難道真主的大地不是寬廣的,你們不能遷徙嗎?”這種觀點十分離奇,不符合巴勒斯坦人的狀況。因為巴勒斯坦自古以來就是穆斯林的領土,只不過后來被猶太人占領。所以,必須堅守自己的領土,用各種方式進行抵抗,哪怕整個巴勒斯坦都變成墳墓也罷。
我相信,類似的判例原因在于對現(xiàn)實的誤解,沒有了解真相。如果我們反對與以色列和解,實際上是認為,和解和簽訂協(xié)議是對侵略穆斯林領土的行徑的認同。和解也放棄了我們收復領土的權力,這是伊斯蘭法所不允許的。
被迫接受現(xiàn)實與承認現(xiàn)實有一定的區(qū)別。不論何時,我都認為,猶太復國主義的侵略者身份是不可能消除的,時間不能改變真相,把非法變成合法,為罪惡辯護,也不能使侵略具有合理性。只要侵略還在,我們與以色列就要戰(zhàn)斗到底。如果是承認侵略,那么,任何和解都是被拒絕的。因為任何人都不會出賣自己國家的領土。
我認為,人們對我的書的部分誤解是由于我沒有詳細闡述與以色列和解的問題,以及和一些學者就這一問題進行的深入探討。如果我詳細闡述了,就不會產生誤解。但我只是簡單的提到不允許與以色列和解。因此,如果真主意欲,我決定在第二版的附錄中詳細闡述該問題,并進行深入探討。
記者:您是否認為我們和猶太復國主義之間的戰(zhàn)爭是宗教戰(zhàn)爭?
格氏:戰(zhàn)爭有宗教色彩,如果為了領土而戰(zhàn),有其原因和宗教目標,穆斯林為捍衛(wèi)權益,或抗擊不義,維護正義,反抗暴政而進行的任何戰(zhàn)爭都是宗教性的,都是為主道而戰(zhàn)。
伊斯蘭責成穆斯林團結一致,保衛(wèi)自己的領土。認為這是最神圣的吉哈德,為此獻身是烈士。當敵人侵略某個穆斯林國家,或面臨威脅時,需要穆斯林全體出動,不能只讓部分穆斯林參戰(zhàn),而應該盡可能的用一切途徑進行抗擊,不允許有能力者退縮。
記者:您的這種觀點給烏瑪劃定了框架。當代法學家是否明白當今世界的新格局——帝國疆界的打破,民族國家的出現(xiàn)?這一涉及地理和政治的變革是否會影響到教法及其判例呢?
格氏:穆斯林烏瑪依然存活,盡管在現(xiàn)實政治中缺席,但它活在我們的心靈和文化中,體現(xiàn)在有關重大問題的立場中。穆斯林烏瑪沒有消亡,也絕不會消亡,因為烏瑪承擔著使命和責任,并發(fā)布公議,其意志代表伊斯蘭的良心。即使所有人都遺忘了它,它也不會從教法學家的心靈和情感中消失。因此,教法法學家在作出判例時,應該想到穆斯林烏瑪,尤其是對于被稱為“烏瑪判例”的問題,首當其沖的就是有關“吉哈德”的判例。
至于不斷變化的問題,不會改變本質和原則。這在伊斯蘭法中是被認可的。盡管如此,法學家應該對這些變化敏感,教法判例應該注意部分概念的變化,如哈里發(fā)制,它已經(jīng)變成了宗旨和目標,而非解放黨所倡導的形式。
總之,如你所說,烏瑪這一概念,盡管在政治層面缺失,但應該存在于教法判例中。
記者:眾所周之,您很早就確立了廣義的吉哈德概念,您怎么看“民事吉哈德”?它在教法體系中有怎樣的位置?
格氏:“民事吉哈德”其重要性不亞于“軍事吉哈德”。也許往往超過了后者。最突出的例子是:據(jù)傳,有人問先知,要求與先知一起參戰(zhàn),先知說:你有雙親嗎?他說:是的。先知說:你的吉哈德就是贍養(yǎng)雙親??梢钥闯?,這也是吉哈德,我們不要以為吉哈德僅僅是軍事行動。
1999年10月4日,關于伊斯蘭在線計劃,我曾說過,它是現(xiàn)代吉哈德。早期穆斯林傳播伊斯蘭只有戰(zhàn)爭的途徑,因為當時任何人都無法進入波斯和羅馬,向人們宣傳新宗教。
記者:但是,這讓我們想起了另一個問題——有一些專業(yè)的宣教者在世界各國傳播伊斯蘭,這也是一種“民事吉哈德”。
格氏:很遺憾,我們這里成千上萬的宣教者中,沒有一個特別突出的在外宣教者。
這讓我想到了一個術語,“為主道而生”。假如你要求10個人為主道而死,會出現(xiàn)一百個,甚至一千個,而如果你要求100個人為主道而生,最多只有10個,那是因為他們善于死,而不善于生。
我曾對阿富汗的兄弟說:你們?yōu)橹鞯蓝酪呀?jīng)做的很好了,現(xiàn)在是時候為主道而生了。這個問題到現(xiàn)在還沒有解決。因為他們不知道怎樣為主道好好活著。
一位宣教者曾給我講述過一個故事。發(fā)生在蘇丹南部的一個村莊里。他說:當村里人看到我們開著的汽車時,他們害怕的躲到了自己的家中。因為他們習慣了用動物做交通工具。在我們多次嘗試之后,他們才對我們放心,并與我們交談。當我們談話時,突然鈴聲響了。我們問他們是什么,他們說:這是我們的神父,他每周來兩次。這位神父騎著自行車,帶著兩個包,一個裝著各種藥品,另一個是兒童食品。他將藥品發(fā)給了需要的人,然后把糖果分給兒童,并把他們集中在一起,講一些故事,當然都是有關耶穌和圣母的。他每星期要跑40個村莊。我的朋友走到他跟前,問了一下得知他來自布魯塞爾。他們進行了下面的談話:
——你來我們國家多長時間了?
——30年了
——你回過幾次國?
——30年沒回過一次。
——你什么時候回去?
——我永遠不回去了,這里就是我的祖國,我的生活在這里,我在這里生,我也將死在這里。
我說:你看,這位傳教士放棄了繁華的普魯賽爾,來到一個沒有汽車的地方,目的在于傳播謬誤,我們中是否有人為了傳播真理而這樣做?
現(xiàn)在,全世界有4000750個傳教士,我們究竟有多少伊斯蘭的傳教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