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章
第 一 條
商品進出口規(guī)定、與所有進出口商有關的服務以及那些與之相關的法律均以此法為準。凡與此法相悖者均視為無效。
第 二 條
進出口商品可分下列三類:
1、 允許商品:依照規(guī)定無需取得許可既可出口和進口的商品;
2、 限制商品:需取得許可方能進口和出口的商品;
3、 禁止商品:依照神圣的伊斯蘭教義(根據(jù)買賣和消費信用)或根據(jù)法律被禁止進口和出口的商品。
備 注 一
政府可以視其需要和條件,在一定的時期內(nèi),根據(jù)有關法律
禁止某些商品的進出口。
備 注 二
上述三類商品中任何一類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