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古代伊斯蘭學者依據《古蘭經》和圣訓制定的法制﹐有六種商業(yè)行為定為哈倆目(非法)。 雖然物質生產﹑生活方式和社會管理制度古今有天壤之別﹐但依據經訓原則制定的伊斯蘭法制卻有其永恒性﹐性質不變﹐因此對今日生活仍有指導意義。
以下列強這六種生意的原則性解釋﹐并附以譯者的淺見按語。
第一﹑不經營無形商品
舉例﹕看著懷孕的母牛﹐不得出售未出世之牛仔﹔果樹上雖然可望豐收﹐但在果實未成熟之前﹐不得論價出售﹔羊身上毛已豐厚﹐未剪下來之前﹐不得定交易。 這些屬于沒有成形的商品﹐成敗風險未定﹐無法交貨﹐因此不可定價出售成交。 先知穆圣說﹕“未熟的果實﹑尚未脫離羊身的毛﹑沒有從母牛乳房中擠出的奶﹑還沒有從奶液提煉出來的奶油﹐都不許可當作正式商品出售。”《Daraqutni圣訓集》
原因很明確﹐未成熟或未制成之前的物質尚不能確定其質量和數量﹐沒有構成正式的商品﹐屬于無形商品﹐收款成交在法律上不成立。 這個定論獲得伊斯蘭四大法學家的一致承認。 (譯者按語﹕在現(xiàn)今的市場中﹐工廠正在生產而沒有經過合格檢查的物品以及股票市場上只見廣告而不見實物的買空賣空也類似這種無形商品。)
第二﹑不經營不可得商品
舉例﹕散失的家畜﹑未捕獲的野物﹑仍在海中的魚類﹐不得經營出售。 先知穆圣說﹕“不要購買未被捕撈上岸的海中魚﹐因為這個生意不可靠。”《艾哈邁德圣訓集》 (譯者按語﹕在現(xiàn)今社會﹐有許多商品雖然穆斯林合法買賣和使用﹐而且國外有貨﹐但國家法律禁止進口﹐非經走私冒險不可得﹐穆斯林不應參與這種交易。)
第三﹑不經營質地不明的商品
舉例﹕堅果的果肉﹑羽絨被服中的羽絨或毛絨﹑大宗的糧食或干果﹐不能只看外表或表面樣品成交﹐對內在的實質不明﹐屬于賭博性質的僥幸交易。 這些物質雖然不能每個都打開檢查﹐但必須有商家的質量保證﹐內外質量一致﹐有充足的證據和保證沒有掩蓋和欺騙行為﹐才可成交﹐以防商業(yè)欺詐。 (譯者按語﹕在現(xiàn)今市場上要防止各種商品的假冒偽劣﹐例如糧油參假﹑商標造假﹑以劣充優(yōu)﹐以及假藥﹑假錢﹑假證件。)
第四﹑不接受三角債戶經營
先知穆圣說﹕“經營中不可轉移債戶。”《Daraqutni圣訓集》 例如雙方交易時﹐一方不直接付款﹐而引入欠他錢的債戶用此人的債款額低帳﹐或者更加復雜的債戶轉移關系﹐為穆斯林經營者所不容﹐應當避免交易。 (譯者按語﹕在現(xiàn)代社會中的三角債務便是這類商業(yè)欺詐行為﹐用無法收回的死債低帳﹐最后出現(xiàn)逃帳﹑破產﹑消帳﹐使許多經營者吃虧上當﹐民工不得工資﹐法律訴訟無結果。)
第五﹑不經營不潔商品
先知穆圣說﹕“真主和他的使者不許可你們銷售酒﹑自死的動物﹑豬和神像。”弟子們向先知穆圣請教﹐問﹕“真主的使者啊﹗ 請你告訴我們﹐如果使用自死動物的脂肪涂船防漏﹑處理皮革﹑或點燈﹐也是禁止的嗎?” 穆圣回答說﹕“對這些不禁止。” 先知穆圣補充說﹕“那些遭到真主詛咒的猶太人﹐他們將真主禁止他們食用的脂肪化成油膏到市場上出售﹐然后享用收益。”《布哈里圣訓集》《穆斯林圣訓集》
當有圣門弟子詢問對待酒精飲料的經營原則﹐先知穆圣說﹕“真主確實禁止你們飲用﹐也禁止你們銷售。 ”《穆斯林圣訓集》 先知穆圣說﹕“(真主禁止你們飲用和銷售酒精飲料)﹐也禁止你們買賣狗﹐禁止你們接受與賣淫業(yè)有關的錢財﹐不許可接受求神占卜者掙來的錢。”《布哈里圣訓集》《穆斯林圣訓集》
關于不合法物質經營的間接錢財與這些物質的間接使用問題﹐歷史上教法大伊瑪目們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的不同解釋﹐例如哈乃斐教法學派認為﹐買賣穆斯林禁止食用的動物﹐如狗﹑獅子﹑老虎﹑狼或者貓﹐他們斷定是許可的。 他們說﹕“禁止食用的物質允許當作商品交易﹐例如一些不潔物質不是讓人食用﹐而用作防水涂料﹑處理皮革﹑用作燈油﹐但不許可用在清真寺里的照明。” 他們說﹕“根據《古蘭經》的啟示﹕‘他已為你們創(chuàng)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2﹕29) 凡是一物﹐都有其實用價值﹐教法上都許可利用這種物質的實用性﹐也包括買賣的合法性。”
(譯者按語﹕在現(xiàn)代社會﹐穆斯林禁止經營非清真屠宰的牛肉﹑使用料酒佐料的加工飲食﹑使用豬皮膠配料制成的糖果﹑毒品﹑麻醉品﹑淫穢錄像帶和色情光盤。 這類不法產品的收益也是不合法的﹐穆斯林不得接受。)
第六﹑禁止將公共福利當作商品經營
先知穆圣提到過許多公共福利的物質禁止當作商品出售﹐例如大?;蚪械乃p自然的泉水﹑公共草原上生長的草﹑引火的火種。 《艾布·達伍德圣訓集》 水的經營可以私有化﹐收取勞動報酬﹐但見到因缺水可能造成生命危險的情況﹐經營者有責任向需求者免費提供。奧斯曼從一位猶太人那里收買了一口井﹐這口井成為他家經營的手段﹐汲水人向他付費。 有弟子向穆圣請教﹐先知穆圣回答說﹕“誰收買了(猶太人)魯姆家的井﹐并且向穆斯林居民提供了用水的方便﹐他將來是會進天堂的。”《布哈里圣訓集》
有一個農民把自己用剩下多余的水﹐當作商品出售﹐大伊瑪目艾哈邁德說﹕“這個行為不好﹐因為先知穆圣不許可把多余的水當作商品出售給別人﹐因為多余的水屬于公共福利﹐應當免費讓別人使用。”(譯者按語﹕現(xiàn)在有些游覽區(qū)﹐當地人把風景優(yōu)美的空地欄起來﹐對照相者收取站立費。
伊斯蘭法制和生活規(guī)范代表了人類社會的理性﹑明智和文明﹐證明過去人們不懂得或不理解是蒙昧的時代﹐例如從歷史小說中﹐常能看到“買路錢”﹑“過橋費”﹑“呼吸空氣捐”。 伊斯蘭傳播了一千多年﹐世界上蒙昧社會的殘余部份仍很頑固﹐例如在那空地遠處的山水或建筑物本應屬于公共福利的景觀﹐也可以蠻橫無理地收費。 還有乘人之危﹐橫抬物價﹐發(fā)國難之財的人﹐經??梢姪o都屬于蒙昧無知的行為。)
(以上原文摘自《穆斯林經營教法原理》﹐作者﹕阿卜杜拉·海密希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