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學概念和立法原則之一。與《古蘭經(jīng)》、圣訓和公議并稱為教法的4個主要淵源和理論基礎。阿拉伯語“格亞斯”的意譯。中國穆斯林學者譯作“比論”、“援例”。系通過比較,推導出結論的一種方法。通常是從一般推出特殊,從已知的前提或導因或事物間的相似性或本質聯(lián)系推演出未知的判斷或結論,亦稱類比推理,類比判斷。采取類比法是為了解決無經(jīng)、訓明文作依據(jù)的新問題,即把有關律例擴及經(jīng)、訓未涵蓋的領域中去,以求得結論,形成新的判例。 哈里發(fā)歐麥爾在給艾布·穆薩·艾什爾里的信中曾提出:“對于真主的經(jīng)典和先知的訓示中未曾提到的事情,你應先去了解類似事例,然后進行類比。”對于類比的結果,穆斯林大眾應予遵循,不得隨意更改。如法學家以《古蘭經(jīng)》第5章第90節(jié)禁止飲酒的規(guī)定為例證指出,禁止飲酒是因為酒醉能使人失去理智,故他們援用此例制定了飲用一切醉人并能使人失去理智的東西為非法的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