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斯蘭教歷史上,以至在現(xiàn)代某些地區(qū),多妻現(xiàn)象確實
存在。但從教法上嚴格地說,只是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多妻或容
忍多妻,而絕不是提倡多妻,更不是命令必須多妻。應(yīng)該直接
引用《古蘭經(jīng)》的話作為論斷依據(jù)。《婦女》章說得很清楚:
你們要把孤兒的財產(chǎn)交還他們自己,
不要以廉潔的去將污穢的換取,
不要侵吞他們的財物,并入你們的財物里,
這確實罪大惡極。/
如果你們擔(dān)心對孤女不能公平合理,
那么,你們可以聘娶所愛慕的婦女:
娶兩妻、三妻、四妻,
如果你們擔(dān)心不能公平待遇,
那就只各娶一妻,或納娶權(quán)力所屬的奴婢,
這更接近于公平合理。
(4:2一3)
話題是從“孤兒孤女”引入的。由于戰(zhàn)爭中青壯年男子傷亡較
多,孤兒、寡母、孀婦數(shù)量大增,是社會面臨的問題之一,容許
多妻,最多不得超過4妻,這是在特定環(huán)境條件下的應(yīng)變舉措
和權(quán)宜之計。何況這個問題在幾千年來基本上以男性勞力為
中心維持全家生計的歷史社會中,早有先例。因此,在能夠公
平待遇、彼此相安的條件下,才容許多妻;如果辦不到,就不該
多妻,從引文中可以看出,應(yīng)予提倡和鼓勵的還是“只各娶一
妻”,即一夫一妻制。
為解決社會上的孤兒、寡母、孀婦生計的維持而容許多
妻,但如果不能公平待遇,就不該多妻,而要真正作到不偏不
倚,公平合理,不發(fā)生糾紛磨擦,是很難的。同一章中又說:
如果一個婦女擔(dān)心丈夫虐待或遺棄,
那就不妨彼此改善關(guān)系,
和解更為適宜。
人總是有貪婪的性習(xí),
如果你們行善而且敬畏〔主〕,
安拉對你們的所為深知盡悉。
即使你們想在各妻室之間講公平合理,
平等對待也不容易,
但你們不可完全地偏袒愛溺,
而使被冷遇者孤寂空虛。
如果你們和解而且敬畏〔主〕,
安拉確實寬宏多恕,特慈憐恤。
(4:128-129)
既然在同一家庭中多妻并存,雞毛蒜皮的矛盾甚多,要真正公
平對待、。一碗水端平”而又能收到和睦相安的切實效果,談何
容易。相比之下,一夫一妻的優(yōu)越性就非常突出,不言而喻。
不鼓勵多妻而能容忍多妻,但又從數(shù)量上限制多妻一
可以說,這是總的精神與原則?!豆盘m經(jīng)》甚至對先知穆罕默
德,也作類似的限定。
你對她們可任意離棄,
也可以挽留隨意,
你想召回暫離者,也不能妨礙你。
這樣,便于使她們歡愉慰藉,
使她們消除憂慮,
她們也會對你的表現(xiàn)感到滿意。
安拉深知你們的心理,
安拉確實明鑒洞察,慈祥和煦。/
以后,〔再娶〕婦女對你不適宜,
你不能娶她們頂替別的妻,
即便是她們的美貌使你驚慕不已,
……
(33:51一52)
這是制止先知繼續(xù)娶妻的明令。可見限制多妻的條例,同樣對
先知適用。
由于伊斯蘭教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同意、家長認可,又須
交付聘禮,舉行儀式,相當(dāng)于“明媒正娶”,方能被社會公認為
合法婚姻。絕對禁止私相茍合、通奸,禁止婚外性行為,禁止姘
居與嫖娼賣淫等罪惡行為,因此,容許多妻,都須逐一履行正
式程序,是公開、合法(合乎教法)的行為,每個妻子都是家庭
中平等的成員,在平民百姓之家沒有妻、妾之分,豪紳權(quán)貴之
門,沒有夫人與姨太之序,就是皇室王宮,也沒有后、妃之別,
盡管在實際上肯定會存在寵昵程度的不同與偏私,但在家庭
中、社會上都具有同等地位與名分,她們及其所生子女均享有
包括遺產(chǎn)繼承權(quán)在內(nèi)的權(quán)利。如發(fā)生離婚情況,離異的妻子如
已受孕或正在哺乳期,丈夫必須給予妥善安置,不會使妻子及
其所生子女在榮譽上蒙受不白之冤。
當(dāng)然,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與變革,容許多妻的歷史背景和社
會狀況,已逐漸遠去或消逝。有一些穆斯林占優(yōu)勢、居主體地
位的伊斯蘭國家的法律,已經(jīng)廢除了多重婚姻,堅決實行一夫
一妻制;在沒有宣布廢除或尚未載明有關(guān)條款的國家,多妻現(xiàn)
象也有日益減少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