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種經(jīng)濟制度都是在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觀念下形成的,也是在相應的法律制度下運行,并受到這種法律制度保護的。例如,資本主義的經(jīng)濟制度就是以個人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這一法律觀念為最重要的基礎的;資本主義社會鼓勵自由競爭,但同時又很強調(diào)契約作為自由競爭的法律基礎的重要性。同樣,社會主義的經(jīng)濟制度也有自己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原則,例如關于人人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主要的生產(chǎn)資料(如土地、森林、資源和各種礦藏等)都屬于全體人民所有等等。伊斯蘭經(jīng)濟思想以及相應的伊斯蘭經(jīng)濟制度,也是以伊斯蘭教法為基礎的。要認識和研究伊斯蘭經(jīng)濟思想和經(jīng)濟行為,就必須了解伊斯蘭教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制度。
一、沙里亞:伊斯蘭經(jīng)濟的法律基礎
說到法律,按照人們一般較為熟悉的說法,就是由一個國家政權的立法機構制定的行為規(guī)則,而且這些行為規(guī)則要由國家政權來保證強調(diào)執(zhí)行或者實施,它們往往體現(xiàn)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然而,在伊斯蘭社會中,關于法律的觀念卻與一般的世俗性社會存在著一個根本的區(qū)別。這就是,在世俗社會中,法律是由政治家或法學家制訂的,也就是說,法律的來源是人的思想;而在伊斯蘭社會中,法律是來自真主的,也就是說,伊斯蘭社會的根本性法律不是由人制訂的,而是由真主授與的。
《古蘭經(jīng)》中明確寫道:“天地的國權,歸他所有;萬事只歸于真主。”(57:5)“多福哉擁有主權者!他對于萬事是全能的。”(67:1)根據(jù)伊斯蘭教義,世間的萬物都是真主創(chuàng)造的,他全知全能、主宰一切。為了指引人們行正道,真主便向先知(或稱圣人)穆罕默德啟示了伊斯蘭教的律法,即每一個虔誠的穆斯林都必須遵守的神圣誡命。伊斯蘭宗教律法統(tǒng)稱為“沙里亞”(Sharia),也叫作“伊斯蘭教法”或“穆斯林法”,是指導穆斯林個人、家庭和社會生活的行為規(guī)范。阿拉伯文“沙里亞”一詞原意為“通向水源之路”,泛指“行為”、“道路”,在宗教上指真主指引的道路。只有嚴守沙里亞,穆斯林才能在今世幸福吉祥,并在來世得到拯救,免墮火獄。
由于沙里亞是真主意志的體現(xiàn),因此它具有神圣性、強制性和永恒性。沙里亞的神圣性不是來自理性判斷或功利主義的需要,而是出自虔誠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即相信天地萬物皆為真主的創(chuàng)造、所安排。一個虔誠的穆斯林必須敬畏真主,遵守“真主的法度”。同樣,它的強制性也不同于世俗的法律。世俗法律的強制性是靠國家機器(如軍隊、警察等)來執(zhí)行和維持的,而沙里亞的權威性主要是來自穆斯林對真主的信仰和敬畏,是靠虔誠的信仰和信心。當然,伊斯蘭教法的執(zhí)行在一定程度也要依靠伊斯蘭社團或者國家的力量。其永恒性體現(xiàn)為,由于沙里亞是來自全知全能的真主,因而它永遠是正確的、完整的,其范圍無所不包,而且不會因時間和地點的改變而改變,適用于任何時代和任何地點,對所有伊斯蘭教的信仰者都具有約束力。虔誠的穆斯林認為,世俗性的法律由于是人們自己制訂的,因此它們是可以隨意更改的,而伊斯蘭社會的法律是真主授與的,因此它們是永恒的、亙古不變的,人們是不能對其妄加更改的。
除了真主授與和人定這個根本性區(qū)別外,伊斯蘭教法與其它世俗法律還有一個重要的區(qū)別。上面說過,一般的“法律”是一種由國家制定的行為規(guī)則,并由國家政權來強制實施。而伊斯蘭教法,即沙里亞,卻并不完全是這樣一種“法律”。根據(jù)沙里亞的規(guī)定,人們的行為可劃分為五大類:一、必須遵守的行為;二、受鼓勵的行為;三、允許的行為;四、受譴責的行為;五、禁止的行為。某種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是允許的還是不允許的,是應該受到鼓勵的還是應該受到譴責的,并沒有固定的標準,需要教法學家根據(jù)自己的學識、水平來作出判斷,而且不同的教法學派也有不同的判定方法和判斷標準,因而是一個非常困難和復雜的問題。從上述的劃分來看,沙里亞與一般世俗法律的重要差別在于,一般的法律所規(guī)范的行為是“能夠做什么”和“不能夠做什么”,而伊斯蘭教法還包括了“應該做什么”。也就是說,沙里亞所涵蓋的范圍除了法律規(guī)范之外,還包括道德規(guī)范。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伊斯蘭教法不同于現(xiàn)代意義的法律,而相當于一種宗教倫理的行為規(guī)范;它從來都不是一部正規(guī)的法典,實質(zhì)上是一種包羅萬象的應盡的義務體系。”
一般說來,沙里亞體系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這樣四大類:一是關于宗教義務和宗教禮儀的律法規(guī)定;二是關于懲戒方面的內(nèi)容,即針對伊斯蘭社會中刑事犯罪的律法規(guī)定;三是關于伊斯蘭社會中民事和家庭事務的律法規(guī)定;四是有關商業(yè)和經(jīng)濟方面的律法規(guī)定。這樣,伊斯蘭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穆斯林個人生活的各個階段,幾乎都有相應的道德和法律規(guī)定。盡管沙里亞的范圍無所不包,而且其有效性永恒不變,放之四海而皆準,但是伊斯蘭教法學家們卻非常強調(diào)沙里亞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guī)定之間的區(qū)別。他們把前者稱為“烏蘇勒”,意為“根本”或者“根源”,而把后者稱為“福魯阿”,意為“枝葉”。將沙里亞分為“樹根”和“枝葉”這一形象的比喻,生動地體現(xiàn)了傳統(tǒng)教法學者們嚴格地將伊斯蘭教法的基本原則與各種具體規(guī)定區(qū)分開來。他們認為,沙里亞的根本原則是神圣不可更改的,而針對具體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卻是由人來決定的。也就是說,只要在符合沙里亞原則的基礎上,人是可以發(fā)揮自己的聰明和智慧的。遜尼派的四大教法學派都一致接受沙里亞有這樣四大來源:《古蘭經(jīng)》、《圣訓》(遜奈)、類比(格亞斯)、公議(伊智瑪)。其中《古蘭經(jīng)》和《圣訓》是基本來源,類比和公議是次要來源。伊斯蘭教什葉派稍有不同,該派接受《古蘭經(jīng)》、《圣訓》、公議三種來源,但不認為類比是教法的來源之一,而代之以推理(阿格勒)或者獨立判斷(伊智提哈德)。一切有關伊斯蘭經(jīng)濟思想和實踐的沙里亞也無不出自這四大來源。
二、教法的基本來源——《古蘭經(jīng)》和《圣訓》
《古蘭經(jīng)》的經(jīng)文分為麥加章和麥地那章兩大部分。麥加章主要是關于宗教信仰、義務及禮儀方面的內(nèi)容,而麥地那章則主要是有關穆斯林國家的社會即經(jīng)濟生活方面的內(nèi)容,因此這一部分與沙里亞的關系更為密切。當然,麥加章與麥地那章在內(nèi)容上并不是截然分開的,例如,麥地那章中也有不少關于信仰、禮儀方面的內(nèi)容,而麥加章中也涉及了社會—經(jīng)濟生活。有人作過統(tǒng)計,在《古蘭經(jīng)》的6236節(jié)經(jīng)文中,直接涉及律法的有600多節(jié)。
《古蘭經(jīng)》中關于社會即經(jīng)濟生活的內(nèi)容十分豐富。歸納起來,大至包括以下幾個大的方面:(一)關于婚姻、男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二)關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對彼此之間責任、義務的規(guī)定;(三)關于財產(chǎn)繼承,包括遺產(chǎn)的分配份額、遺贈、遺囑等規(guī)定;(四)關于刑事犯罪,包括殺人、偷盜、搶劫以及報復的處罰規(guī)定;(五)關于商業(yè)、金融活動,例如對債務、契約、公平買賣等的規(guī)定,以及對利息、賭博的禁令;(六)關于飲食的規(guī)定,例如禁忌食品和禁止飲酒等。此外,《古蘭經(jīng)》中還許多其他的規(guī)定,如關于善待和釋放奴隸、關于參加圣戰(zhàn)和戰(zhàn)利品的分配,以及關于基督教徒、猶太教徒等“信奉經(jīng)典的人”的地位等等。這些經(jīng)文對許多問題作出了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是沙里亞最直接的來源。
《古蘭經(jīng)》包括了不少直接與經(jīng)濟有關的經(jīng)文。有人作過統(tǒng)計,在6236節(jié)《古蘭經(jīng)》經(jīng)文中,與經(jīng)濟有關的多達1400節(jié)。這里試引部分加以說明:
(一)關于世間財富都屬于真主,人只是受托代管世間的財產(chǎn):“天地萬物,都是真主的。”(53:31)“他以你們?yōu)榇蟮氐拇握?,并使你們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級,以便他考驗你們?nèi)绾蜗硎芩p賜你們的恩典。”(6:165)“你們應當信仰真主和使者,你們應當分舍他所委你們代管的財產(chǎn),你們中信道而且施舍者,將受重大的報酬。”(57:7)
?。ǘ╆P于個人所占有的財產(chǎn):“他們的財產(chǎn)中有一個定份,是用于施濟乞丐和貧民的。”(70:24—25)“如果你們知道他們是忠實的,你們就應當與他們訂約,并把真主賜予你們的財產(chǎn)的一部分給他們。”(24:33)
(三)鼓勵繳納天課和施舍:“你要從他們的財產(chǎn)中征收賑款,你借賑款使他們干凈,并使他們純潔。”(9:103)“在收獲的日子,你們當施舍其中的一部分,但不要過分。真主的確不喜歡過分的人。”(6:141)“你們當為主道而施舍,你們不要自投于滅亡。你們應當行善;真主的確喜愛行善的人。”(2:195)
?。ㄋ模╆P于正當經(jīng)商、公平交易:“你們當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別人所應得的貨物”(7:85)“你們應當秉公地謹守衡度,你們不要使所稱之物分量不足”(55:9)
?。ㄎ澹╆P于禁止高利貸剝削:“真主褫奪重利,增加賑物。”(2:276)“吃重利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樣,瘋瘋癲癲地站起來。這是因為他們說:‘買賣恰象重利。’真主準許買賣,而禁止重利。”(2:275)“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吃重復加倍的利息,你們當敬畏真主,以便你們成功。”(3:130)
?。┨岢m度,反對浪費:“你應當把親戚、貧民、旅客所應得的周濟分給他們,你不要揮霍;揮霍者確是惡魔的朋友,惡魔原是辜負主恩的。”(17:26—27)“至仁主的仆人是在大地上謙遜而行的……他們用錢的時候,既不揮霍,又不吝嗇,謹守中道。”(25:63—67)
《圣訓》的內(nèi)容有的是對《古蘭經(jīng)》進行說明或者解釋,還有的是對《古蘭經(jīng)》作補充。例如,《古蘭經(jīng)》中多次提到禮拜(Salat,賽倆臺)和天課(Zakat,扎卡特),但沒有對其進行具體的說明,穆罕默德便仔細向信教者們解釋了禮拜和納天課的辦法。因此,顯然《圣訓》也是沙里亞最基本的來源之一。
《圣訓》中也有不少直接關于經(jīng)濟的內(nèi)容。由于先知穆罕默德出身貧寒,長期生活在社會下層,對普通人民的社會生活很熟悉;另外,他本人還有過經(jīng)商的經(jīng)歷。這就使得《圣訓》中有許多內(nèi)容同經(jīng)濟問題有非常直接和明確的聯(lián)系。舉例如下:
穆罕默德說:“應當從他們中的富人取出,歸還給他們中的窮人。”
這種體現(xiàn)社會公平的思想與現(xiàn)代國家的稅收制度是相吻合的。關于私有財產(chǎn)的合法性,穆罕默德說:“每一個穆斯林的血肉、財產(chǎn)、名譽,對于另一個穆斯林都是不合法的。”他還說:“被殺死在自己財產(chǎn)旁的人也是殉道者。”
他要求人們公平買賣、量力而行:“囤積貨物,以抬高價錢出買給穆斯林的是不義的。”
“你若賣,當度量而售,你若買,當度量而購。”“誰若已購買一些食品,在未拿到手之前,不得向第二人出售。”穆罕默德還要求人們努力工作,善于經(jīng)營。他說:“經(jīng)營穆斯林產(chǎn)業(yè)不當?shù)娜?,真主在后世會使他遭遇火獄。”關于正當使用錢財,穆罕默德說:“錢財是好東西嗎?將錢財確實用于正當之處,它當會帶來好處。……對于那些用正當途徑掙來的錢財為真主行善,施用于孤兒、窮人、困苦者和出門人的穆斯林來說,錢財是多好的伙伴呀!而那些以非正當?shù)霓k法弄來錢財和不用于該用之處的人,就象吃不飽的人一樣,其錢財在末日將提供不利他的作證。”
三、教法的次要來源——公議和類比
穆罕默德去世后,隨著阿拉伯帝國地域的擴大,人口的增多,面臨的情況也越來越復雜,許多新問題在《古蘭經(jīng)》和《圣訓》中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于是,后來的教法學家們便在不違背經(jīng)、訓原則的基礎上,發(fā)展了兩種新立法形式——公議和類比。所謂公議(Ijma,伊智瑪),原指穆斯林社團所有成員就重大問題達成的一致意見,后來也指由某些公認的權威教法學者就某一具體問題的一致見解。在伊斯蘭世界的多數(shù)地區(qū),公議構成了沙里亞的第三種資源。從伊斯蘭教史來看,公議實際上是最普遍、最廣泛運用的立法方式。在《古蘭經(jīng)》和《圣訓》中都可以找到關于公議作為立法來源的根據(jù)。例如,人們常引用這幾節(jié)《古蘭經(jīng)》的經(jīng)文來證明公議立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我這樣以你們?yōu)橹姓拿褡?,以便你們作證世人,而使者作證你們。”(2:143)“信道的人們啊!你們當服從真主,應當服從使者和你們中主事的人,如果你們?yōu)橐患露鵂巿?zhí),你們當使那件事歸真主和使者(判決),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末日的話。”(4:59)此外,還有3:103,3:110,4:115,9:119等節(jié)。
教法學家們還常常引用兩則這樣圣訓來作為公議權威性的根據(jù):一則是“我的教民們決不會就謬誤取得一致。”另一則是“凡穆斯林大眾贊同的,在真主眼里就是善行:凡穆斯林大眾不贊同的,在真主眼里就是惡行。”
穆罕默德去世后,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誰來擔任穆斯林社團領袖的問題。圣門弟子們在“草棚會議”上經(jīng)過協(xié)商,一致推舉艾布•伯克爾作為先知的繼承人(即哈里發(fā)),這是首次成功地運用公議原則作出的決定。此后,公議便成為教法的重要來源之一。伊斯蘭教什葉派也承認公議為立法來源之一,但卻認為這種立法方式與《古蘭經(jīng)》立法和《圣訓》立法是不能同日而語的,其地位要低得多。什葉派教法學者們認為,公議作為人的立法,總是難免會出現(xiàn)錯誤的,因此與不謬的神圣立法是不能相提并論的。例如,他們認為穆罕默德去世后人們推舉艾布•伯克爾為哈里發(fā)便是一個錯誤。
一些現(xiàn)代的伊斯蘭教法學家認為,公議作為一種重要的立法原則,為伊斯蘭教提供了一種不斷適應變化中的外部環(huán)境的機制。正是由于有了公議立法,伊斯蘭教才能不斷保持活力,具有不斷解決新問題的能力。還有的伊斯蘭學者把公議制度與西方的民主制度進行比較,認為伊斯蘭教的公議立法原則并不比西方的民主原則遜色,但其產(chǎn)生的時間卻比西方的民主制度早得多。但也有的學者強調(diào),盡管公議是一種有效的方式,但必須注意它的應用范圍和條件,更重要的是必須使它不能與經(jīng)、訓相沖突,因此,公議只應被看作是一種解決問題的工具。
關于公議的應用范圍,一位名叫多伊的現(xiàn)代伊斯蘭學者主張,應根據(jù)不同的問題來決定公議的范圍。他認為,任何有關宗教信仰或禮儀方面的問題,必須得到整個穆斯林社團所有成員的贊同,而有關商業(yè)、金融、民事糾紛等具體問題,則只需要在一定范圍內(nèi)取得教法學家們的贊同就可以了。
類比(Qiyas,格亞斯)是沙里亞的第四個來源。所謂類比,就是教法學家們在解決所遇到的問題時,根據(jù)《古蘭經(jīng)》和《圣訓》中提到的某些情況,進行對比、推理和判斷,從而推導出符合經(jīng)、訓原則的結論。伊斯蘭學者們都強調(diào),經(jīng)、訓中用來類比的實例或者規(guī)定應具有普遍性,律例的根據(jù)必須明白無誤。盡管如此,一些嚴謹?shù)慕谭▽W家們?nèi)匀徽J為類比所作出的決定帶有推測性質(zhì),帶有較多的人為判斷的因素,因此他們又規(guī)定,只有精通經(jīng)、訓的權威教法學家才有資格運用類比,所得出的結論還須經(jīng)公議核準,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
類比作為沙里亞來源之一的根據(jù),同樣也可以在《古蘭經(jīng)》和《圣訓》中找到。人們常常用來證明類比有效性的一段《古蘭經(jīng)》經(jīng)文是:“這些譬喻,是我為眾人而設的,只有學者能了解它們。”(29:43)先知穆罕默德也說過,在遇到?jīng)]有啟示誡命的問題時,在你們當中,我當用自己的意見(ray,拉阿儀)來作出判斷。例如,經(jīng)、訓中明確規(guī)定穆斯林不得飲酒,因為酒會使人受麻醉失去理智。教法學家們根據(jù)類比原則作出規(guī)定,任何能使人沉醉的的液體都禁止飲用,而任何不含有醉人物質(zhì)的液體都可以飲用。人們普遍認為,這一規(guī)定發(fā)展了沙里亞,因為它是根據(jù)經(jīng)、訓的精神,經(jīng)過比較和推理后作出的法律規(guī)定,針對的問題是穆罕默德在世時不曾出現(xiàn)的。一般來說,根據(jù)類比原則進行立法都只限于社會和經(jīng)濟問題,而不是信仰或禮儀方面的原則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