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應該承擔天課義務?
答:凡承擔教法義務,自由的,有理智的穆斯林,除基本省會需要外,其所多余的,完全占有的財產(chǎn)(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達到一周年且滿限時,應當納天課。
天課的本意是什么?
答:愿意是凈化,發(fā)展,在教法上以為著施舍財富是凈化財務,凈化人的慳吝性,激發(fā)其惻隱心,為主道施舍而獲取兩世吉慶。
何為”基本生活需要”?
答:是指自用的食品,義務,家具,乘騎,適從仆役,住宅,自用防身武器和專業(yè)工具以及家庭成員的書籍和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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