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對于“家庭”一詞的定義有許多不同的說法。其中當以下述這項定義最為簡明而又符合我們的觀點:家庭乃是由基于血統(tǒng)關系以及(或)婚姻關系共同生活的若干成員所組合起來的一個人類社會的團體。
一個家庭通常都對由宗教所規(guī)定、法律所限制、以及其中各成員所遵循的權利與義務,懷有共同的期望。這亦就是說,這個家庭的各個成員,一齊分擔某些共同的承諾。包括飲食起居的方式、遺產(chǎn)的繼承、相互的商議、對年少者的關愛、對年長者的保障,以及盡最大之努力確保這個家庭在平穩(wěn)安定中繁衍綿延等等。
由此即可清楚地看出,伊斯蘭教的家庭之基礎就是血統(tǒng)的關系以及(或)婚姻的承諾。就伊斯蘭教的概念而言,收養(yǎng)子女、結(jié)拜兄弟、私通、以及“不成文法”的婚姻甚或“試婚”等關系,都不足以建立一個家庭。伊斯蘭教的家庭乃系建立在一個足能提供合理之關系、真實之安全、與成熟之情愛的堅實基礎上。家庭建立的基礎,必須牢靠而且順乎自然,以致于足能充裕真摯的互依互惠,以及精神的愉快滿足。伊斯蘭教的觀點認為,沒有任何關系會比血統(tǒng)關系更自然的,同時也沒有任何性行為的關系會比結(jié)合道德與真意喜悅為一體的性關系更有裨益于身心的。
伊斯蘭教認為婚姻一事具有宗教的美德、應乎社會的需要、而且能帶來精神方面的裨益。一位穆斯林行為的正常方式乃系以家庭為目標的,同時亦以家庭為依歸的。婚姻與家庭在伊斯蘭教的體系制度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在古蘭與圣訓中,有許多的經(jīng)文和嘉言告訴我們,當一位穆斯林結(jié)了婚,則他即等于是已經(jīng)完成了他一半的宗教使命。因此,希望他心中能夠時時惦記安拉并且小心謹慎地繼續(xù)完成那另一半使命。
許多伊斯蘭教的學者們都曾在闡釋古蘭之際,說明婚姻乃是一份宗教的責任、一種道德的保障、以及一項社會的承諾。既然是一份宗教的責任,那就必須履行;然而,就像伊斯蘭教義中其它所有的各項責任一樣,只有那些有能力擔負得起的人,才有須要履行的義務。
一、婚姻的意義
不論一般世人對“婚姻”賦予什么樣的定義,伊斯蘭教的觀點認為它是一種強而有力的結(jié)合,一項需要接受挑戰(zhàn)的承諾。它是對生命本身、對整個社會、以及對那莊嚴而有意義的人類種族之生存的一項承諾。它是締結(jié)婚約之雙方相互之間,以及倆人與真主安拉之間的一項承諾。在這樣的一種承諾中,他們會找尋到相互的滿足與自我的實現(xiàn)、關愛與和平、同情與恬靜、舒適與希望。這一切的一切,都是由于婚姻一事在伊斯蘭教義中,被當作是首要的一項正當之行為,一項有責任感的奉獻行為。性欲的抑制可算是一種道德上的勝利、一種社會方面的需求、也是有益身心的一種狀態(tài)。然而,此等婚姻的價值與目的,若是能與安拉的旨意結(jié)合起來,同時被當作是宗教的承諾,并且被認為是神圣的恩賜,則還將具有一項更特殊的意義。而這似乎就是伊斯蘭教義中婚姻的重點所在。茲舉述幾段古蘭經(jīng)的經(jīng)文來加以說明:“眾人當敬畏安拉,他從一個人造化了他們,并由同類上造化他的配偶,并由他倆繁衍了許多男女。……”(參見 4 章 1 節(jié)) “他的又一個跡象,就是他為你們(人類)在同類中造化妻室,以安慰你們的心,并在你們中間安置愛情和憐憫。確實,這也是他給有參悟的人們的跡象。”(30 章 21 節(jié))即令在婚姻生活中最痛苦難忍的時刻,以及在法律上的爭執(zhí)與辯論當中,古蘭經(jīng)始終是安拉的法律,它命令世人彼此相互友善、真正地相互寬容,而且最重要的是要敬畏安拉。
值得注意的是,伊斯蘭教有關婚姻的條款對男女兩性是平等的。譬如,它既不主張男人獨身主義,也不鼓勵女子過獨居生活。還有一項眾所周知的事實就是,婦女們的需求與男人們的需求是具有同等的合法性,而且受到同等的重視。事實上,伊斯蘭教義將婚姻看作是婦人的同時也是男人的正常而且自然的生活途徑。它甚至對女性更為重要,因為它至少是對她們在經(jīng)濟方面的一項保障。然而,此種具有重大意義保障婦女經(jīng)濟的特性,卻并不意味著婚姻就是一件純屬經(jīng)濟的事務。事實上,健康的婚姻生活中,經(jīng)濟只是一項極其微小的因素,盡管它或許很有力量。據(jù)傳,穆圣﹙愿主賜他平安﹚曾經(jīng)說,婦女一般說來大都由于她的財帛、美貌、家世、背景、甚至她的宗教操行而被男人娶為妻室,但真正有福的卻是那種寧愿以其它著眼去選擇妻室的男了。古蘭經(jīng)命令每一個獨身的人必須結(jié)婚,即令男女奴仆也是如此(參見 24 章 32 節(jié))。在另一方面,不論一位男子給他未來的妻子多少聘禮,給了之后就全屬她所有;同時,一位婦女不論是在婚前或婚后得到她的聘禮,都是屬于她一個人所有。就此點而言,絕無夫妻共有這項財產(chǎn)的必要。此外,做丈夫的還有維持家計與保障家庭經(jīng)濟穩(wěn)定的責任。他甚至還必須幫助妻子照料家事并為她服務;而且,根據(jù)有些學者的看法,做妻子的并沒有必須擔當家務的例行義務——雖然她可以那么做。
二、婚姻的恒久性
由于伊斯蘭教義認為婚姻乃是一項非常嚴肅的承諾,因此它已制定了若干使婚姻的結(jié)合盡可能維持長久的條款。要結(jié)婚的男女雙方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到達適當?shù)哪挲g、能與對方共處的容忍性、合理的聘儀嫁奩、親切友善、自由忠貞的態(tài)度、以及平等的地位等等。當男女雙方締結(jié)婚約之時他倆即必須明確地表示要永遠牢牢地相守,而不能將之視為兒戲。因此,凡任何形式的試婚、短期婚約,以及隨隨便便的、實驗性的、或暫時性的婚姻,在伊斯蘭教中都是禁止的。穆圣(求主賜他平安)在一段訓論中,即曾明確地指出,那些喜歡經(jīng)常更換配偶對象的男女,亦就是那些見一個愛一個,愛一個換一個的喜新厭舊的人們,是要被判罪的。
然而,堅持婚姻的恒久性倒也并不是意味著婚約是絕對不能變更的。古蘭天經(jīng)已將穆斯林教胞劃歸為一種“中庸的民族”,事實上伊斯蘭本就是一個“中庸之道”的宗教,擁有平衡、健全而又完整的制度體系。尤其在婚姻方面,此點最為顯著,因為伊斯蘭教既不把婚約遵奉為神圣不可侵犯之物,亦不將它視為不足輕重的一紙契約而已。相反的,婚姻一事在伊斯蘭教義中,有其獨特的性質(zhì),它既具有神圣的特性,又帶著一般契約的本質(zhì)。換言之,既不可將婚姻看得隨便,也無須將它視為極度地神圣。伊斯蘭教所實行的是一條基于平等而且實在之原則的中庸之道?;榧s自然當被看作是一種嚴肅的、恒久性的約束與結(jié)合;但是如果由于任何正當?shù)睦碛啥_實無法使它維持很好時,亦可在一種溫和、誠意的態(tài)度,和一種公道、和平的氣氛下,將它終止。
三、夫妻的關系
以虔誠作為擇偶的基本態(tài)度,再加上對婚姻條件的衷心滿意,一對夫妻照說應當會走上一條幸??鞓返拿罎M婚姻生活之路。然而,伊斯蘭教義在設定夫、妻行為的根據(jù)方面,尚有更進一步的要求。其中有許多都在古蘭經(jīng)里載有明文,而也有不少是出自穆圣(*)的訓論,諸如仁慈與公平、同情與關愛、憐惜與體諒、容忍與親切等等。同時穆圣(*) 還指出,最好的穆斯林就是那善待自己的家人、熱愛自己的家庭的人;又說,人生最大的幸福與快樂,就是能有一位善良、賢惠、端正的妻子。
婚姻關系的建立使夫、妻二人開始扮演新的角色。這兩個角色都具有地位均等而且相互對稱的權利與義務。作丈夫的所扮演的角色,不外乎基于道德的原則行事,質(zhì)言之,就是應以仁慈、親切、誠懇、忍讓的態(tài)度去對待他的妻子,這乃是他對真主安拉應負的本來責任;此外,若遇到雙方非離異不可時,作丈夫的無論想繼續(xù)維持這段婚姻或是愿意讓妻子離去都必須以正直、誠實與善意的態(tài)度行之。并且不得對她有所傷害(參見古蘭:2 章 229~232 節(jié);4 章 19 節(jié))。作妻子的所扮演的角色,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平等的原則與基礎上,她們享有權利亦負有責任;不過就此點而論,男人是要比他們的妻子略多一點權利,也略多一點責任(2 章 34 節(jié) (?))來加以解釋,大意是說,男子乃是女子的受托付者、維護者、保衛(wèi)者;因為安拉使得他們中的一部分強過另一部分,同時因為男子在婚姻上付出了他們的財貨。這種情形似可用社會學家所謂“功能領導”或所謂“男有分,女有歸”一語來加以引喻。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男、女兩性之中的任何一種性別是優(yōu)于(或劣于)另一種性別的。
1. 妻子的權利:丈夫的義務
此等道德的原則,若是被轉(zhuǎn)用于行為的規(guī)范方面,即是在給予婦女某些權利,以及相對的一些義務。由于古蘭天經(jīng)和穆圣﹙愿主賜他平安﹚的訓論都曾指示男子必須善待婦女。因此,以平等和善的態(tài)度去對待妻子乃是身為丈夫者所必須履行的責任。此項論示的重點之一就是,贍養(yǎng)妻子乃是丈夫的責任,而且還必須以喜悅的態(tài)度去履行該一職責,不得有責怪或傷害,亦不必有卑屈或奉承。贍養(yǎng)的專案:丈夫贍養(yǎng)妻子的責任,換言之,即是妻子擁有從丈夫那兒獲得的居住、穿著、飲食、體貼與照顧的權利。妻子所獲得的居所,必須以能夠維持合理程度的私密性、安適性與獨立性為原則。丈夫應當將妻子的幸福與婚姻的永固視之為首要之務。其它在穿著、飲食、體貼與照顧方面所應把握的原則,亦復如是。做妻子的當根據(jù)丈夫之財力以及她自己生活的方式,享有由丈夫供給她衣著、飲食與照顧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在實際施用之時,必須注意,切不可揮霍浪費,亦不可吝嗇小器。
非婚姻方面的權利:做妻子的在婚姻方面所享有的權利并不是她僅有的一份安全與保障。她同時還擁有其它一些屬于精神道德方面的權利;而這些權利也都同樣地明確而且具有拘束力。真主的律法命令做丈夫的必須對妻子公正、必須尊重妻子的感受、并且必須對她表示和藹親切與體諒。妻子不得遭致丈夫的嫌惡鄙棄,亦不得蒙受丈夫的懷疑猜忌。若將這項原則加以引申,那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對妻子作有意的傷害,或是限制她的自由。假使丈夫不愛妻子、不關心妻子了,那妻子就有權要求脫身于這一段不愉快的婚姻的束縛,同時任何人不得阻攔她去尋求一種新的生活之行動。
2. 妻子的義務:丈夫的權利
身為妻子的,在婚姻關系中所應承擔的主要義務,就是盡可能地設法使自己的這樁婚姻美滿幸福。她必須經(jīng)常不斷地注意自己丈夫日常生活的舒適與安泰。她既不可冒犯亦不得傷害他的感覺與情緒。也許沒有一句話能夠比下列這段古蘭經(jīng)經(jīng)文更確切地描述出那些正直之士所作的祈禱了,他們說:“我們的主啊!你借著我們的妻室子女,賞給我們愉快吧!你委我們作一般敬畏者的領導吧!”(古蘭:25章74節(jié))
這就是身為人妻者之義務的憑借與依據(jù)。若要履行這項基本的義務,作妻子的即必須具備忠信、可靠、與誠實的條件。說得更明確一點,她絕不可有意地做出不忠實于她丈夫的事情。她亦絕不可讓其它任何一個男人來侵犯到唯屬她自己丈夫所獨有的特權 ——房事。換句話說,她絕不能在自己丈夫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讓任何陌生的男子到家里來接受招待。她也不可以在未經(jīng)丈夫贊同的情況下接受其它男人的贈禮。這意思很可能就是為著要避免發(fā)生一些無謂的嫉恨、猜疑和街談巷議等后果,同時也是為著要維持夫妻關系的完整無缺。丈夫所擁有的一切財富產(chǎn)業(yè),即妻子信靠之所寄。因此假使她要動用這些財富產(chǎn)業(yè),她自己必須謹慎而節(jié)儉地去履行她的職責。她不可在未經(jīng)丈夫允許的情況下,去出借或支用他的財物。
至于有關親密之行為方面,作妻子的必須使自己盡量能取悅于丈夫;使自己具有吸引力、有情趣、而且肯合作。身為人妻者不可拒斥自己的丈夫,因為古蘭經(jīng)當中有說,他們(夫與妻)是要相互撫慰的。當然,在這類的行為方面,尚須考慮到健康以及得體之因素。此外,作妻子的亦不可做出任何令丈夫感到厭惡或不悅的事來。假使妻子做任何屬于這類的事情,則作丈夫的就有權法約束他的行為舉止,以使他獲致較正。為確使夫妻雙方均能得到最大的滿足起見,作丈夫的一方亦不得做任何足以傷害到妻子之幸??鞓返氖虑?。
四、親子關系
1. 兒子的權利:父母的職責
伊斯蘭教義中有關子女的問題,可綜括為幾項原則概述:
第一,古蘭經(jīng)中有明訓說,子女不可成為傷害父母的原因(古蘭:2章233節(jié))。
第二,這段經(jīng)文中亦寓有父母也不應傷害到子女的涵意。古蘭經(jīng)中早已明白地指出,做父母的總難免對自己的子女不是過分就是棄之不顧。
第三,基于此一認識,古蘭經(jīng)中已有若干項指導方針,并且提出了一個引起有關子女們的事實。它指出,孩子們乃是父母在生活當中的樂趣和榮耀的源泉,但同時也可能是萌生虛榮心與錯誤要領的種子,造成受傷與誘惑的根源。不過它還是較強調(diào)精神上的快樂,并且提醒做父母的,切不可存有過分的自信、錯誤的自豪、乃至可能由子女們所造成的錯誤的行為。這項廉潔就宗教的道德原則上而言,就是說,每一個人,不論是父母或是子女,都是直接面對真主的,同時也是各自獨立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在到了“最后審判日”來臨時,沒有一個子女能夠替自己的父母卸脫罪責;也沒有任何一個做父母的能夠代自己的子女去求情。最后還有一點,就是伊斯蘭教極其重視子女應當依順、孝順父母一事。伊斯蘭教承認,父母對于子女人格的形成,具有啟發(fā)性的影響力。穆圣(*)亦曾語重心長地說過,每個孩子生下來都具有極大的適應伊斯蘭教義的本能,而他的父母后來可能引導他成為一名猶太教徒、基督教徒、甚至或無宗教信仰的人。
根據(jù)此等指引,說得更明確一點,在伊斯蘭教中,一個孩子所擁有的最不可剝奪的權利就是生存權與機會均等的生活權。保證孩子的生命乃是伊斯蘭教義中的第三條戒律(參見古蘭:6章151節(jié);17章23節(jié)及其后數(shù)節(jié))。
另一項也是同樣地不可剝奪的權利就是合法的出身地位之權,這項權利保障每一個孩子都有一個,而且也只有一個父親。至于第三項權利,則是由社會生活、培養(yǎng)教化以及日常照顧而來。對孩子們善加照顧亦是伊斯蘭教義中一再強調(diào)與鼓勵的行為。穆圣生平就很喜歡孩童,他并且曾堅定地宣稱,他的穆斯林的社會,將以它善待孩童之特色而有別于其它的社會。照顧到孩童們的精神幸福、教育方面的需求、以及日常一般的福利,乃是一項相當高尚的善行。對孩童的福利表示關切與負起責任,可說是第一首先的問題。根據(jù)穆圣的訓論,一個孩子在出生后第七天,即應給他取個好聽的、可愛的名字,同時在各種衛(wèi)生保健的措施當中,應包括一項,就是給他剃頭。這兩樁事情應該被當作一項慶典那樣地在一種歡欣愉快的氣氛中進行。
父母對孩子的責任與憐愛,乃是宗教上的一件重要的大事,同時也是一件重要的社會事務。不論父母尚健在或是已去世、在家中或是在遠方、有消息或是沒消息,小孩子都應當受到最好的照顧。只要有關系足以能夠負起照顧這個孩子的親友在,他們即應被委以這項職責??墒侨绻f這孩子連一個近親都沒有時,對他的照顧就變成是整個穆斯林社會全體共同的責任了。
2. 兒子的職責:父母的權利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乃是相互依存的。在伊斯蘭教中,父母與子女是由相互的義務和互惠的承諾所結(jié)合在一起的。然而由于年齡的懸殊差距,有時會造成為父母者在體力上顯得虛弱、心智上顯得衰頹。隨之而來的,往往是耐性的缺乏、精力的退化、心理敏感度的提高、甚至還可能在判斷事物方面的頻頻錯誤。這同時亦可能導致濫用長輩權威、逐漸疏遠子女、以及情緒表現(xiàn)不安,換句話說,也就是類似今日所說的“代溝”。伊斯蘭教或許就是基于這樣的考慮,而已經(jīng)覺察出若干的事實,并且訂定了一些基本的條款來指示每個人與父母之間應有的關系。
父母由于年齡較高因而通常被認為經(jīng)驗較豐富的這項事實,其本身并不足以證明他們的看法是正確的,他們的作為是合法的。同樣的,年輕一輩的子女本身,亦并不是精力、思想、或智慧的唯一源泉。古蘭經(jīng)上就有若干章節(jié),舉述有些父母們在與子女們的意見相互抵觸時,結(jié)果證明是父母錯了;而也有一些例子當中則是敘述子女們錯怪了父母(分別參見古蘭經(jīng):6章14節(jié);11章42~46節(jié);19章42~48節(jié))。
或許更重要的事實是,一般的風俗、習慣、傳統(tǒng),甚或長輩的價值觀念與價值標準之本身,未必全都是正確而無懈可擊的。在古蘭經(jīng)上,就有好幾段譴責那些只因為某項真理看來似乎新奇、聽來并不熟悉、或是與長輩們的價值觀念不相吻合,而刻意回避或遠離這項真理的人們的經(jīng)文。尤有進者,這些經(jīng)文還針對一項事實而有所指示,即假使忠于或順從父母的意旨,很可能使一個人就此疏遠了真主安拉時,他必須轉(zhuǎn)而站到安拉的一旁。不錯,做父母的是應該受到尊重、獲得愛和關懷。可是如果他們的行為逾越了正當?shù)囊?guī)范以外,因而侵犯到安拉的正道時,子女即應在與他們之間劃出一道界線。
古蘭經(jīng)以“宜合善”的概念綜括了整個的問題,“宜合善”一詞,乃是至真至善至美的意思。此種“宜合善”之概念施用于父母的身上,那就包括了:為父母設想、對父母容忍、對他們表示感激并寄予同情、尊敬他們并為他們的靈魂作祈禱、昭顯他們的善行義舉并以誠摯的態(tài)度向他們建言。
“宜合善”的要領當中有一項與眾不同的特色,就是父母有權要求子女對他們服從,以作為回報養(yǎng)育之恩的一部分;可是如果父母的要求是錯誤的或不正當?shù)?,則做子女的若是不服從,就不僅是正確的,而且也是應當?shù)?。然而,不論是服從也好,不服從也好,子女在態(tài)度上可不必極端的卑屈,亦不可冒犯的蔑視。
在此還要提及有關“宜合善”的一點是,子女負有供養(yǎng)父母的責任。在當父母有需要時,盡力去幫助他們,使他們的生活盡可能過得舒適,乃是身為子女者所必須履行的一項宗教的責任。
五、家庭生活的其它方面
與家庭生活關系密切的一件事情,就是有關對待仆役、家中其它成員、親戚、以及鄰居的態(tài)度。對于那些常年雇用仆人的人們,穆圣曾有過這樣的一句勤勉。他說,“主人”應當對待樸人就像對待自己的兄弟姊妹一樣,而不能將他們待之如奴隸;因為,誰要是善待了他的仆人,安拉將會使他那個通常都是極其痛苦而且艱難的死亡前的時刻,變得輕松而安然。仆人應當獲得公平的待遇、仁慈關懷、食物、衣服、住宿、以及其它必要的花用。穆圣還說,他們應該吃到和穿到跟他們的主人所吃所穿的相同質(zhì)料的東西,而做主人的亦應將此事當作是他們對仆人的一項義務。同時主人亦不得藉此來作為在仆人面前作威作?;蚴羌又仄涔ぷ髁康睦碛?。這項要求旨在顯示伊斯蘭教多么重視人性尊嚴,多么尊重勞動者,而不致引起所謂的“階級斗爭”或“無產(chǎn)階級者的專政”。身為一名仆役或勞工者,不會被任何人剝奪掉他應享有的權利,也不會使其尊嚴受到任何的影響。因此,一個真正的穆斯林社會中所有民眾,全都站立在平等的立足點上,因為伊斯蘭教并不承認階級社會的制度,也不承認有所謂的第二等公民。伊斯蘭教所承認的唯一較優(yōu)越的,只是那些對安拉至虔敬而且有善行的人(古蘭經(jīng):9章105節(jié);49章13節(jié))。
安拉規(guī)定一個人應盡其最大的能力去幫助并且善待他的家人和親戚,對他們表示真切的愛與關懷。很有趣的是,阿文“親戚”(RAHIM)一詞和“仁慈”(RAHMAH)一詞則源自同一個字根的。善待親族乃是通往“天園”的一條快捷方式,而這條快捷方式對那些漠視此項職責的人們是關閉的。穆圣曾將善待親族一事描述為穆斯林生活行為當中一項神圣的恩典。這項職責乃是安拉所命令的,因此務必切實遵行,而需要視親屬的反應如何(古蘭經(jīng):2章177節(jié);4章36節(jié);16章90節(jié);17章23~26節(jié))。以伊斯蘭教的觀點,鄰居的地位是相當崇高的。所有各類的鄰居,全都享有由伊斯蘭教所給予他們的種種優(yōu)惠。據(jù)傳穆罕默德圣人在苦心鉆研有關此點的古蘭經(jīng)時曾說一個人除非他的鄰居們都覺得跟他在一起是安全而又可靠的,否則他就不能稱得上是一個真正的歸信者。同時,無論何人,只要他的鄰居在饑餓中度過一個晚上而他卻飽食滿腹時,亦不能算是一位真正的歸信者。穆圣說,在有生之年對鄰居極好的人,到最后審判日來臨之時,將獲得緊鄰安拉近旁的享受。鄰居之間應當經(jīng)?;ベ浂Y物、分享歡樂、分擔憂傷。穆圣還曾在另外的一項論示中說:“你知道你的鄰居 有些什么樣的權利嗎?假使他求你幫助,那就是幫助他;假使他需要安慰,那就給他安慰;假使他向你借錢,就借給他;假使他有憂愁,就對他表示關懷;假使他病了,就去照顧他;假使他死了,要去參加他的喪禮;假使他有任何可喜的事,就去向他道賀;假使他遭逢任何災難,要對他寄予同情;不要在未經(jīng)他的許可之前把你的房屋高高筑起,而阻擋了他的空氣陽光;不要侵擾他;若是買了水果回來,要分一些給他,假使你不打算分給他,那就悄悄帶回家去并且別讓你的孩子將它們拿到他的孩子面前炫耀,以免激惱他的孩子。” 此外,據(jù)傳穆圣曾說,由于哲布理來天仙極其強調(diào)鄰居的權利,因此他認為一個人的鄰居甚至有資格分得他的遺產(chǎn)(仍參見前段中提及之各節(jié)經(jīng)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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