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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回顧

信仰·行為·罪行

來源:伊斯蘭之星 時間:2009-12-11 點擊: 我來說兩句
    最近,在一些穆斯林網站論壇上,有關這個問題的談論此伏彼起。起初,我對此不以為然。因為,所謂毒販,就是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而違犯刑法的罪犯。所謂穆斯林,就是有信仰者即內心承認且誦讀了清真言的人。二者各有各的確定內涵,值得如此辯論嗎?

    然而,閱讀網友的諸多發(fā)帖和回復,進行深入思考和分析,才感到這一問題實際上涉及到伊斯蘭信仰的構成、犯大罪者的性質等教義教法的重大問題。這些問題即便是在今天,伊斯蘭各派學者的認識也并非完全一致。所以,我們的網友,特別是穆斯林網友和非穆斯林網友對此有種種不同認識,是很正常的現象。

一、有伊斯蘭信仰即為穆斯林

    何為穆斯林?概括地說,穆斯林就是有伊斯蘭信仰的人。

    伊斯蘭信仰是阿拉伯語“伊瑪尼(al-Imān)的意譯。在伊斯蘭歷史上,部分學者堅持認為,一個人只要他內心誠信并口舌招認清真言,即為有信仰。他們說,信仰的本質是達到堅信和確認程度的內心承認。所以,凡具備信仰的本質者,無論他干善或作惡,其信仰依然是存在的。“行為與信仰不同,而信仰與行為也不同。”信士雖然可以因為特殊情況免除某種“行為”,但絕對不能免除“信仰”。[1]另一部分學者則主張,信仰必須包含身體力行。他們強調,既然內心誠信,身體理應有服從的表現,如果沒有身體的服從,那么無法表明他就是誠信。這部分學者還以先知“伊瑪尼有七十多個分支” ,“一個有伊瑪尼的人不會行奸”,“心中有星點伊瑪尼的人會脫離火獄的。”[2]等論述作為自己觀點的重要依據,。

    實際上,這兩種意見就其實質,并沒有原則的分歧。第一,雖然學者們對信仰的構成在表達上有所不同,但都強調對信仰核心的內心相信和口舌招認。也就是說,在意念和口誦是信仰的基礎這個問題上,意見是完全一致的。第二,部分學者盡管主張信仰不包含行為,但由于他們明確承認了“內心誠信”,而任何一種發(fā)自內心的堅定信念,必然要在其行動中或多或少或早或遲地有所表現,因此我們可以說,無論你承認與否,只要將“內心誠信”視為信仰,身體力行已經蘊含其中。第三,鑒于人的思想和行為具有絕對的不對稱性,因此主張信仰必須包含行為的學者,也并非認為任何人能夠毫無差異地完全實踐自己所誠信的一切,而只是強調思想和行為不可能永遠地徹底地分離,所以他們雖然主張信仰包含身體力行,但并不否認“內心誠信”是信仰首要和核心的部分。

    至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內心誠信是信仰的核心,口舌招認是信仰的外在表現,身體力行是信仰的必然反映。具備三者結合,便是完美的信仰。一個人只要內心誠信伊斯蘭,那么無論人們是否承認,他實際上就是一位穆斯林;如果他以明確的言語表示了這種誠信,那么就是眾所周知的穆斯林;如果他身體力行自己所誠信的一切,那么他就是一位虔敬的穆斯林。

二、每個穆斯林都難免犯罪

    伊斯蘭所說的罪惡,指一切不履行安拉命令的義務和違犯安拉的禁令的行為,按其接傷害的對象分為三類:一是直接忤逆安拉,如不相信和崇拜安拉,或者在崇拜安拉的同時崇拜被造物,或者否認安拉的經典、使者、天使和一切規(guī)律等;二是危害他人、社會乃至整個人類;三是危害其它被造物,如殘害動物、污染環(huán)境等。

    由于人性中既包含高尚、純潔的良知,又包含低級、卑劣的私欲,而安拉又恩賜人類以意志自由和選擇行為的自由,加之魔鬼的唆使和慫恿,每個人在其一生中不可能永不犯罪,穆斯林既然是人,當然也不例外。

    伊瑪目安薩里認為,凡人類均不無罪過。即使有人在某些情況下未犯肢體的罪惡,他也無法避免心靈對罪惡的向往,即使有時避免了這種邪惡向往,他也難能擺脫來自惡魔的使人忘記安拉的種種欲念。這些不能不視為人性的缺陷。這些缺陷背后自然存在其不同原因。他說:“人類徹底擺脫這種缺陷是無法想象的。人類只不過在缺陷的程度上各有差異,但在本質,無法徹底擺脫這種缺陷。”

    《古蘭經》指出:“歸信的人們啊!你們當全體向安拉懺悔,以便你們成功。”(24:31)又說:“歸信的人們??!你們當誠懇地向安拉懺悔。”(66:8)這些啟示明確告訴我們,有信仰的人也會犯罪,誠懇地懺悔是穆斯林的義務。

三、伊斯蘭不剝奪犯大罪者的信仰

    罪惡有大小之分。既然穆斯林難免犯罪,那么可能犯小罪,也可能犯大罪。 

    安拉說:“如果你們遠離你們所受禁的一切大罪,我就赦宥你們的一切罪過,并使你們得入一個尊貴的境地。”(4:31)又說:“遠離大罪和丑事,但犯小罪者,你的主確是寬宥的。”(53:32)先知說:“安拉要以五番拜功和一個個主麻拜,罰贖人們在這些拜功之間所犯的過失,如果他們未有意犯大罪的話。”[3]顯然,小罪能得到安拉的隨時寬宥,而且并不影響穆斯林信仰的性質,這是毫無疑義的。

    但是,一個穆斯林如果犯了大罪,那么這種罪惡對其信仰的傷害程度,甚至有無可能導致信仰的喪失,這的確是需要認真分析和討論的。

    在伊斯蘭的歷史上,對于犯大罪者的性質,曾經有不同的認識。哈瓦利吉派認為,一個人雖然口頭上誦念了作證詞,但在實際生活中不履行信仰者的義務,甚至犯下各種大罪,那就不能再稱作穆斯林,而應視為叛教者,今世應嚴厲懲處,后世則永墮火獄。穆爾泰齊賴派認為,觸犯大罪者因大罪本身證明其不具備高尚行為,所以不能稱為信士;但也不是叛教者,因為他誦念過作證詞,又有一定的善行,犯大罪者只能是介于信士和異教徒之間的人。穆爾吉亞派認為,犯大罪者的性質,應當暫不作判斷,可推延到復生日由安拉裁判。而遜尼派學者認為,犯大罪者只要沒有明確否認自己的信仰,那么其縱然是罪人,也是穆斯林。

    著名教法學家艾卜·哈尼發(fā)說:“我們不能隨意斷定一位穆斯林為不信道者,盡管他犯有大罪。但如果他認為自己的罪惡合法的話,斷然的證據肯定他是不信道者。我們在他身上不剝奪‘伊瑪尼’的名稱。”[4]

    伊瑪目安薩里指出,信仰有意念、意念加口舌證實和前兩者加身體力行三種含義。完全具備這三種含義的人,屬于全美的信仰者,在今世人們都承認其是穆斯林,在后世其歸宿是天園;具備前二者又部分身體力行,但同時犯有大罪的人,屬于失足的信仰者,死后在火獄經過一段時間的懲罰后,仍可進入天園;只有意念和口舌招認,而沒有身體力行的人,今世上學者們認識不一,后世的歸屬唯有安拉至知;僅僅口誦清真言,卻沒有信的誠信的人,在后世則無疑是不歸信者,但這等人今世依然歸入穆斯林之列,因為我們無法洞見一個人的心靈。[5]

    伊斯蘭正統派不將犯大罪的穆斯林排除在信士范圍之外,主要是因為:第一,身體力行信仰要求,在正統派看來,只是“信仰的補充”,而非信仰的必然條件和組成部分。[6]第二,“安拉必不赦宥以物配主的罪惡,他為自己所意欲的人赦宥比這差一等的罪過,誰以物配主,誰已深陷迷誤了。”(4:116)也就是說,任何罪惡,只要沒有達到崇拜他物即背棄信仰的嚴重程度,都可能得到安拉的赦宥。第三,“安拉必不使行善者徒勞無酬。”(11:115)穆斯林只要按照信仰曾經做了一件不摻私欲的善事,那么大仁大慈的安拉將會慷慨接納,施以特恩。[7]

四、穆斯林犯大罪表明信仰薄弱

    盡管伊斯蘭正統派一致主張穆斯林犯大罪者仍不失為有信仰者,但同時強調:穆斯林犯大罪在信仰薄弱的反映,大罪對信仰有嚴重影響,虔敬的信士應努力避免犯大罪。

    現實生活中,許多穆斯林犯罪并不是因為完全喪失了信仰,而只是因為信仰過于薄弱。人性中良知和私欲各占的比率,因信仰程度和理智水平而高低各異。一顆信仰誠篤的靈魂有力量抵制和戰(zhàn)勝私欲,并進而鞏固其主人的正確信仰。而離開堅實信仰基礎的心靈,必然是私欲充斥其中,迷亂而瘋狂隨時可能犯罪的。

    我們可以肯定,那些由于種種原因犯罪的穆斯林,至少在作惡的過程中,他或她的信仰正在部分喪失。先知曾明確指出:“行奸者在行奸時是穆民的話,就不該犯行奸罪;偷盜者在偷盜時是穆民的話,就不該偷盜;飲酒者在飲酒時是穆民的話,就不該飲酒。”又說:“一個人在眾目睽睽之下,掠奪別人珍貴財物時是穆民的話,就不該掠奪。”當然,這里提到的“信仰”,不是與安拉的獨一性相關的那一部分信仰,而是指使人遠離安拉,招致安拉惱怒。 “罪惡之于信仰,如同有毒食物之于身體,他在體內不斷莊家,必然傷及整個身體的健康,而且這種影響往往不易被察覺,直至最后病情惡化,及至猝死時再后悔就晚了。”[8]

    雖然我們不剝奪犯大罪者的信仰,但我們完全可以說,犯大罪的穆斯林已經不是完全意義的穆斯林,而是信仰淡化或薄弱的穆斯林,“也可以稱他是一個壞信士”[9]。

    人每犯一次罪惡,其心靈便蒙上一重黑暗。當罪惡的黑暗層層重疊時,便成為一種銹垢,象層層霧氣般遮蔽心靈的明凈。安拉說:“絕不然,但他們所犯的罪惡,已像銹樣蒙敝他們的心。”(83:14)當著罪惡完全蒙蔽犯罪者之心后,其信仰也就蕩然無存了。正因為如此,正統教法學家強調指出,“我們不說犯罪不損害信士的信仰,也不說犯罪者不入火獄”,“其結局皆在安拉的意欲之中”,“如果安拉意欲饒恕他,他就會得到寬?。蝗绻怖庥麘土P他,他將會受到懲罰”。

    既然犯罪損害信仰,因此伊斯蘭教法將及時懺悔,改正錯誤規(guī)定為穆斯林的“當然”義務,視為信仰的必然內涵?!豆盘m經》說:“安拉只赦宥無知而作惡,不久就悔罪的人;這等人,安拉將赦宥他們。安拉是全知的,是明智的。終身作惡,臨死才說:‘現在我確已悔罪’的人,不蒙赦宥;臨死還不歸信的人,也不蒙赦宥。這等人,我已為他們預備了痛苦的刑罰。”(4:17-18)

五、穆斯林理應是有美德的信士

    先知說:“穆斯林就是讓其他穆斯林從自己的語言和行為上得到安寧的人。真正的信士就是從不觸犯安拉的禁令的人。”[10]的確,穆斯林應該是具備良好道德品質,有利于他人和社會的信士。而且不僅自己不能作惡犯罪,而且還要勇敢積極地同一切罪惡行為作斗爭,正如先知所要求:“你們誰要是看見罪惡行為,就應用手去制止它;如果不可能,就應用言語制止它;如果再不可能,就應用心憎恨它,但這是最薄弱的信仰。”

    根據《古蘭經》和圣訓明文,伊斯蘭嚴格禁酒。從理性的角度看,酒之所以被禁,是因其對人個體和社會有嚴重危害。毒品,包括大麻煙、鴉片煙、可卡因、海洛因、冰毒等各種麻醉品,實踐證明其危害性遠遠過于酒類,因此伊斯蘭教法學家一致主張嚴禁。吸毒,是主動殘害自己身體健康,屬于自殺性行為。制毒、運毒、販毒,是引誘或幫助他人殘害身體健康,屬于他殺性行為,均屬伊斯蘭教法大罪之范疇。既然如此,每一個敬畏安拉,遵從先知道路的穆斯林,都應該遠離涉毒犯罪,不僅如此,還要理直氣壯地同涉毒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以維護伊斯蘭的純正信仰,維護穆斯林的整體形象,維護大眾權益和社會安寧。

——讀《大學》[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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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10世紀伊斯蘭學者以伊瑪目艾卜·哈尼發(fā)名義編撰的《信仰大綱》中的觀點。

[2]以上三段圣訓均為布哈里、穆斯林輯錄

[3]穆斯林輯錄,譯文引自努爾曼·馬賢編譯《圣訓珠璣續(xù)集》(文稿)

[4]參見艾卜·哈尼發(fā)《大學》,伊德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116頁

[5]參見《圣學復蘇精義》(上冊),張維真、馬玉龍譯,商務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頁。

[6]參見伊德譯《大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地109頁

[7]參見伊德譯《大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地115-116頁

[8]《圣學復蘇精義》(下冊),張維真、馬玉龍譯,商務出版社,2001年版,第631頁。

[9]艾卜·哈尼發(fā)《大學》,伊德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頁。

[10]布哈里輯錄。

[11]艾卜·哈尼發(fā)《大學》,伊德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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