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傳統(tǒng)婚姻道德淺析
來源:中國清真網
時間: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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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人民在其悠久的歷史發(fā)展中,形成了自己多彩的文化和鮮明的民族特點,其中包括婚姻道德傳統(tǒng)。本文擬對此作一探索。
由于回族在歷史上全族信奉伊斯蘭教,因此其婚姻道德的依據是伊斯蘭教經典《古蘭經》,并從而決定了回族傳統(tǒng)婚姻道德與伊斯蘭教關于婚姻的教規(guī)教法是一致的。
回族婚姻觀的基本精神是入世的,主張凡穆民都要結婚。在《古蘭經》和《圣訓珠璣》中,有許多這樣的訓導?;橐鲆彩腔刈宓囊环N天經地義的義務。故凡有條件者都應結婚組成家庭,否則,便不符合伊斯蘭教法和穆圣遺訓。因而每個穆民無論處于什么地位,什么樣的經濟能力,都要勇敢地擔起婚姻的擔子,絕不能視為畏途而設法逃避。
回族人民正是在肯定婚姻的前提下,順理成章地思考了婚姻問題的方方面面,從而形成了一整套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婚姻道德觀念和婚姻道德傳統(tǒng)。簡單加以概括,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愛情在婚姻中的意義得到肯定和贊揚。依據《古蘭經》,回族人民認為依法結婚是一種善功。由于結婚,夫婦可以互相安慰,互相護佑,相親相愛,相依為命,達到專心向善,保持宗教*守,提高道德修養(yǎng),從而保證社會秩序安定,社會風氣良好,民族延續(xù)。
(二)在婚姻關系中,重視善待婦女。回族人把婚姻看成是一種鄭重的契約,男女雙方均享有一定權利并承擔一定義務。就婦女的權利而言:1.結婚應征得女方同意。這點,通過回族人締結婚約的傳統(tǒng)程序可以看出。首先是求婚,即由男方或大方向對方正式提出;其次是允婚,被求婚的一方接受這一要求(求婚與允婚均須雙方用語言明確表達出來);最后是證婚,要求必須有兩個成年人在場聽見男女雙方的求婚、允婚的語言明示,作證男女雙方同意結婚。至于家長,有關心子女婚配的責任和權利,但不能包辦強迫成年子女的婚姻。具體規(guī)定為:若子女自己選擇的配偶,應充分聽取雙方家長意見,當他們所選不當時,可建議他們解除婚約;若是家長為子女選中的對象,應將對方情況告知子女,并必須征得子女同意,而后才能去清真寺請教長念“依扎布”(意即同意)?;刈迦私Y婚,按規(guī)定必須舉行表示雙方同意聯(lián)姻的宗教儀式,其婚姻才算合平教律而為有效。由此可見,在整個締結婚約的過程中,并沒有忽視女方的意思,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女方的擇偶自由權不受父母或男方的強行干涉。2.婦女在經濟生活中有一定的自主權。例如,在回族婚姻中,男方一般要饋贈女方以適量聘禮。聘禮多寡根據當事人經濟條件量力而行,在教法上沒有規(guī)定。對于這份聘禮,女方可以自由放棄,女方自己也可以成為接受人。又如,婦女婚后有支配她們自己的珠寶首飾及自己收入的權利。同時,有權繼承份額相當于其兄弟份額一半的遺產。3.以很大努力限制多妻制。關于這點,一些人尚存疑義,因為《古蘭經》上明文規(guī)定,一位男子可以娶四位妻子。對此一規(guī)定應作歷史的、具體的考察。有理由說這一規(guī)定是伊斯蘭教的創(chuàng)始人針對當時的歷史條件和習俗被迫向先前漫無限制的多妻制所作的斗爭和所作的一種妥協(xié),而回族在實際婚姻生活中,極少有男子娶四位女子為妻。4.原則上肯定了婦女有離婚的權利。僅此一點,較之“女子必須從一而終”的中國封建傳統(tǒng)道德,已有極大的進步。5.婦女有再婚的權利。被丈夫休棄的婦女和死了丈夫的婦女,都可以擇偶而嫁,這在《古蘭經》中都有明示。6.注意保護婦女的名節(jié)。
(三)關于通婚的規(guī)定。按回族的傳統(tǒng)要求,雙方都是穆斯林才能通婚。如遇特殊情況異族也可以通婚,但卻以堅信伊斯蘭教為前提即非回族一方必須隨回族一方信仰伊斯蘭教。
(四)回族人民提倡節(jié)約辦婚事。回族的婚姻雖嚴肅鄭重,禮節(jié)較多,但并不奢華。早在本世紀初,就大力倡導節(jié)約辦婚事,保定西大寺為此樹立了“儉可養(yǎng)廉”碑,詳盡制定了節(jié)約辦婚事的章程。其中明確指出:“惟婚姻之道,貴在禮節(jié)周全,不貴彩幣豐成,此先賢婚姻不論財之義?!辈擂o指責了回族婚嫁中的奢侈頹風,同時還作了一些切實的匡正。
此外,回族人民的講求禮儀、禁酒和撫老育幼等優(yōu)良風俗和道德觀念,也從一定方面反映了他們的婚姻家庭道德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