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寫入性騷擾,是我國立法史上首次明確對性騷擾說“不”,填補了我國法律上的一個空白。這樣的立法可以向社會公眾傳達一個信息:性騷擾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筆者認為,性騷擾是一個有關兩性的法律問題,即使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不應完全回避對男性權益的保護。
眾所周知,實施性騷擾行為的主體多為男性,但也可以是女性,例如賣淫女對賓館男客人的性騷擾,女老板對男員工的性騷擾,女醫(yī)生對男患者的性騷擾,女老師對男學生的性騷擾,等等。既然性騷擾不僅僅只存在男性對女性實施一種情形,女性對男性也同樣可能實施,那么法律就應該公平些。
問題是,即將寫入性騷擾條款的是婦女權益保障法,這樣的法律又該如何平衡女性對男性進行性騷擾這個問題呢?筆者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可以不提對男性權益的“保障”,但是完全有必要增加一個條款,明確規(guī)定“禁止性騷擾”,以表明法律對性騷擾的反對態(tài)度并不局限于受害人是女性的情形。而且這樣的立法也是完全可行的,在我國現(xiàn)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就有這樣的條款,比如該法第三十七條就明確規(guī)定:“禁止賣淫、嫖娼”,這里的“禁止賣淫”,顯然就是對婦女實施違法行為的一種明確態(tài)度。
另外,筆者注意到,與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同時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性騷擾行為,從其根本上來說,是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法調(diào)整的。既然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到了性騷擾,而且該修正案草案也規(guī)定當婦女遭遇性騷擾時,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那么,筆者認為,同時提交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作為對婦女權益保障法性騷擾立法的一種回應,也有必要對性騷擾的形式及處罰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而在作此規(guī)定時,完全可以將女性對男性進行性騷擾的情形也納入其中,在立法上為男性權益找回公平。
這樣,雙管齊下,就可以達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兼顧對男性權益的保護,而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又突出了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在立法形式上達到和諧統(tǒng)一。
不管怎么說,無論是婦女權益保障法也好,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好,對性騷擾的立法一定不能回避男性權益。道理很簡單:女性要想獲得男性對其權益的尊重,同時也應當尊重男性權益。